本条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相关权利的规定。
本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为保证评估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需要明确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活动中享有的权利。遵循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本法规定了评估专业人员相关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是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与评估对象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是评估的基础性资料,没有这些资料,评估将无法进行。因此,委托人应当及时向评估专业人员提供这些材料,评估专业人员也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这些材料。根据本法第18条的规定,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同时,评估专业人员也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例如根据本法第25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为完成现场调查,评估专业人员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
二是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对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同时,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为进行核查和验证,也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相关文件、证明和资料。
三是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在实践中,一些法定评估业务的委托人为了使评估对象评出预期的高价或者低价,达到非法目的,往往对评估专业人员施加非法干预,操控评估结果,使评估活动无法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无法起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为此,本法第27条明确规定,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根据本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非法干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评估专业人员有权拒绝。同时,根据本法第19条的规定,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四是依法签署评估报告。签署评估报告是评估活动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评估专业人员最重要的一项权利。签署评估报告代表着评估专业人员在该项评估中的主要工作已经完成,评估结论已经得出,也意味着评估专业人员已经确认评估报告准确无误,并愿意为此负责。在取消有关评估师的职业资格许可的改革之前,只有取得执业证书的评估师才有权签署评估报告。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本法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允许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签署评估报告。同时,本法也对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评估报告的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评估报告应当依法进行。例如,根据本法第27条的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根据本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同时,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负责。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评估报告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了上述权利外,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活动中还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