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价值评估、房屋和土地价值评估、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等资产评估业务已渗透到中国经济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评估行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中介服务行业。为了规范评估从业行为,法律需要对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以加强对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促进评估专业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第1项规定的“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可以说是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诚实守信是在合同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遵循民法基本原理的必然要求,现已越来越广泛地成为各行业普遍性的职业道德规范,并被直接写入法律之中。例如,
证券法第11条中规定:“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评估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既是各个评估专业领域共同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很多
法律法规上一贯的要求。2008年制定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0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现行
保险法第129条规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2011年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还被写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协会章程的宗旨之中。因此,本条规定将“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列为第一项,作为评估专业人员首先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2项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所谓评估准则,是对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统称。其中,评估基本准则由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由评估行业协会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项规定还提出了评估专业人员“勤勉谨慎从事业务”的要求,这也是中介服务行业立法通常会有的要求,其重要表现在于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必要情况下的现场调查等调查职责,在独立分析估算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
第3项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评估专业人员为了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胜任评估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包括但不限于本法第36条规定的应由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会员继续教育。
第4项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只有基于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评估专业人员才能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评估服务。为了确保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本法规定委托人除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之外,还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5项规定的“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是评估专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的必然要求,也是遵守
保守国家秘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必然要求。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中的秘密事项。
第6项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评估活动的公正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向评估机构说明情况,不负责该项评估业务的办理。这里的“其他相关当事人”是指委托人之外,与该项评估活动有关的公民、法人,如房地产评估中,涉及买卖房产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委托人的,另一方即为“其他相关当事人”。
第7项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评估专业人员作为所加入评估行业协会的会员,应当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8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属于兜底条款,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评估专业人员都应当积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