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评估专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的规定。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依据本法第5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只有评估机构才能正式接受委托从事评估业务,评估专业人员只能接受评估机构委派从事指定的评估业务,不能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更不能收取费用。
2.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本法第5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这一规定是考虑到要加强评估机构对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如同限制公务员兼职的规定一样,主要考虑评估专业人员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强调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强调评估机构对评估专业人员的行为负责的同时,要求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如果某评估专业人员既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又有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同时又希望从事两个方面的业务,那就应当加入一家综合性评估机构。当然,这一规定也意味着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在其他评估机构“挂名”,要求评估专业人员实际和名义上都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不得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本条第3项列举了目前行业中存在的一些较为明显的利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例如,评估专业人员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属于“利诱”的不正当手段;以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达到精神上强制对方给予业务的,属于“胁迫”的不正当手段。其他采用欺骗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都属于评估专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由于“光环效应”的影响,评估专业人员在从事业务尤其是招揽业务过程中,往往容易存在“拉大旗作虎皮”的现象,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也有的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这种现象的存在,扰乱了评估行业的管理秩序。为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本条第4项要求评估专业人员杜绝利益诱惑,守住“诚实守信”的底线,不得放任、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也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这一规定也明确了“挂名”属于评估专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杜绝了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机构“挂名”的可能。
5.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在评估行业尚不十分规范的时代,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可能见怪不怪。但是,这一行为是明显不符合职业道德的,也为评估基本准则所禁止。上升到法律层面,本法第27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以上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专业人员不得违反这一规定,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作为专业服务人员,不得向委托人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是评估专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资产评估法将这一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这是保证评估专业人员能够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的必然要求。
7.不得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评估行为的最终成果,是发挥评估制度功能的重要载体。所谓虚假评估报告,是指评估专业人员或者评估机构故意签署、出具的不实评估报告。所谓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是指因评估专业人员或者评估机构的过失而对应当考虑的重要事项有遗漏的评估报告。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等于违反了基本的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更要为法律所禁止。
8.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本条第8项是兜底性条款,除了上述禁止性行为外,评估专业人员还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