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评估机构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规定。
资产评估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中介服务行业,由于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涉及委托人利益、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一般认为评估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类似,需要承担较高的职业风险。为了有效应对较高的职业风险,借鉴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本条规定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鉴于资产评估行业本身风险较高的特点,为了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评估机构的抗御风险能力,完善其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和评估行业协会在实践中探索推进职业风险基金制度。例如,2009年2月财政部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企〔2009〕26号),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户核算。资产评估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1)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2)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上述支出事项发生后,资产评估机构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当纳入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资产评估机构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5%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因补提职业风险基金导致净资产不足200万元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注资补足净资产。2005年10月,中国土地估价协会报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印发《土地估价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中估协发〔2005〕32号),要求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有限责任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健全职业风险基金制度,将其作为估价机构规避执业风险,加强风险管理的必备制度和执业前提。经营期间,职业风险基金按不低于估价业务收入的5%计提,作为估价机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估价机构在持续经营期间,职业风险基金由机构自行明确计提比例,自行管理,除规定的用途外,不能用于分配。股东(出资人)离开估价机构时,不能按照股权比例分取职业风险基金。估价机构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应将所提留的职业风险基金存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指定的专用共管账户作为期后赔偿准备金,由协会代管3—5年。在机构所做估价项目发生索赔时由索赔人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核后,在该机构职业风险基金额度内拨付。协会代管到期后如无赔付事项发生,或虽有赔付但仍有余额,将所余职业风险基金返还承担原估价机构所做业务风险的新机构。机构分立或终止清算时,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数额未达到本规定要求或不足注册资金的80%时,从注册资金或其他资金中提取存入专用账户。
本条肯定了职业风险基金制度在完善评估机构风险防范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但需要注意,本条规定的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意味着法律上并未强制要求评估机构一律建立职业风险基金,而是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主选择决定是建立职业风险基金,还是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等。
在立法过程中,一些评估机构还提出,职业风险基金制度可能造成大量资金积压不能得到高效利用,而且相比于国际通行的职业责任保险,职业风险基金的风险防范能力有限。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责任保险。例如,
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保险法第124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这些法律都将办理职业责任保险作为重要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
2002年8月23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正式签订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在签约仪式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首批投保的20家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了保险合同。财政部在《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中也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在机构所在省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资产评估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不再提取购买保险年度的职业风险基金。但职业责任保险仍然处于不尽完善的阶段,虽然有意见提出应当立法强制评估机构办理职业责任保险,但本法仍然坚持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肯定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完善评估机构风险防范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规定职业责任保险自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