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以及对委托人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要求。
所谓评估委托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于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的需要,就特定的评估对象作出委托评估的意思表示,并依法与评估机构订立的委托其进行评估服务,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合同的主体是委托人和评估机构。合同的标的是评估服务。本条关于评估委托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评估委托合同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资产评估往往涉及重大财产权益,且评估行为属于对资本市场、资本运营、资产管理、价值管理提供市场价值尺度的专业服务,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避免评估工作中的纠纷,委托人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一般应采取书面的形式。
2.评估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目的、基准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等内容。按照国务院现行的有关规定,评估行业经过了几次清理整顿之后,于2003年设置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六种专业类别。各专业领域的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合同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类评估专业类别的行业特点,制定发布适合本行业特点的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规范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评估业务,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评估收费是资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合同约定开展评估服务,委托人按照评估合同约定支付合理费用。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评估委托合同中以专门条款载明。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协商时可以考虑以下主要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评估机构应当遵守
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同时,本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向评估机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资产评估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委托人、评估机构和国家三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在法定评估中,对委托人向评估机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在第52条中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为防止国家和集体利益受损,维护公平竞争的评估市场秩序,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是评估业务正常开展的基础。因此,本条对委托人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作出了规定。所谓真实,是指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内容必须反映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所谓完整,是指所提供材料的种类应当齐全,内容应当完整,不得有遗漏;所谓合法,是指提供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委托人对其所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最直接、最基本的义务,也是首要的义务。明确委托人的这一义务,是保证评估信息来源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保证其评估质量,达到评估目的的基本要求。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同时,本法第52条还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