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协会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制定共同行为规范的规定。
目前,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分别设立行业协会,各评估行业协会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改变目前六个评估行业分别设立行业协会的状况,成立统一的或者综合性的协会,以便于统一政策,统一评估标准,加强对评估从业人员的统一管理。考虑到不同的评估专业领域因其评估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其特殊性,又都是从事评估业务,具有一定的共性,在当前成立统一的或者综合性的评估行业协会意见还不统一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不同评估行业协会之间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等途径,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的评估行业协会之间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
1.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本法第6条规定,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不同专业领域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可以设立不同的行业协会。目前,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分为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保险公估等六大类,与之相对应,分别设立了相应的行业协会。这种按照专业领域分别设立评估行业协会的模式,既体现了不同评估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性,又照顾了现实,容易为行业接受;同时,评估行业也存在一些共性,如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在从事评估业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禁止实施的行为,评估程序,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等,都是共同的。为了促进整个评估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建立评估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很有必要。
相关评估行业协会之间可以就很多事项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例如,本法第9条规定,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相关的评估行业协会可以就考试科目的设置、考试内容的确定、考试的组织安排等进行沟通,甚至可以设置考试公共科目,或者某些考试科目成绩互认等。又如,本法第36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相关评估行业协会可以建立统一的信用记录平台和数据库,共享信用档案数据等。评估行业协会还可以在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统一意见,共同发声,共同营造良好的从业环境等。
2.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如前所述,不同评估行业专业领域具有一些共性,如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在从事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禁止从事的行为等。对于这些共性的要求,评估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进行统一要求。
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可以在很多方面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例如,本法第36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职业道德准则。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共同的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和职业道德准则。又如,本法第36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共同的投诉、举报、申诉、纠纷调解处理程序和办法。再如,本法第36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共同的评估报告检查办法。还如,本法第38条规定了评估行业协会会员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共同的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还可以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奖惩办法、职业风险防范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