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的规定。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当前,评估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和使用存在一些乱象,如会费标准的确定不民主,会费的数额不合理,有些协会以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多少作为在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变相买卖职务,会费的使用不规范、不透明等,应当予以规范。为了规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条对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1.会费的标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评估行业协会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会员交纳的会费成为评估行业协会经费的重要来源甚至唯一来源,是协会正常开展活动的经济基础。各评估行业协会章程往往将按时足额交纳会费规定为会员的义务甚至是成为会员的条件,对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要进行惩戒。同时,会员交纳会费的多少,直接涉及会员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会费标准,以既保证评估行业协会能够正常地开展活动,又不给会员带来过重的负担。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是评估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评估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都应由其决定,以体现全体会员的意志,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会员交纳会费的多少,直接涉及会员的经济利益,协会收取会费的数额过大,会给会员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也会使有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因不愿交纳会费而不加入协会,从而影响协会的发展。因此,会费标准属于评估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实践中,评估行业协会往往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专门的会费管理办法,确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将会费标准向社会公开,一方面,方便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知悉标准,便于其决定是否加入协会;另一方面,公开是最好的监督,便于社会公众对会费收取是否合理进行监督,也便于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评估行业协会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多少作为在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本法第35条规定,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评估行业协会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不应给不同会员增加更多的义务影响权利的平等性。此外,会员在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应当是会员的业务水平、业务规模、行业影响力、职业操守等与业务有关的因素,而不应是交纳会费数额的多少,否则就成了变相买卖职务,势必影响协会职能的发挥,影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会费的收取、使用应当接受监督。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不能随意多收或者少收。评估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使用管理办法等使用会费。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协会章程包括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会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要求。第26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评估行业协会还往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中对会费的支出范围进行明确,会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会费管理办法中会费的支出范围。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中评协秘书处、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的支出;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的支出;考试和资格管理的支出;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行业宣传的支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会员奖励支出;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会费的收取、使用应当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会员代表大会是评估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会费的收取、使用进行监督。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会费的收取、使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和负责有关财务、审计的部门等。
3.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任何组织包括了行政机关如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评估行业协会及其内部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等,以及其他组织。任何个人包括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个人。侵占是指非法占有,私分是指私自分配,挪用是指改变用途。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行业协会的会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使用管理办法等使用,任何组织、个人不能非法占为己有,不能私自分配,不能改变用途、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