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设区的市级以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的规定。
关于评估行政管理的部门层级,草案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在三审后,有关方面建议扩大执法主体和适当降低执法层级,提出我国评估行业发展很快,现有评估师13万余人、评估从业人员60余万人,评估机构14000余家,仅靠省级以上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是不够的,实践中有的地方已将房地产评估、旧机动车评估等的监督管理权下放到地市级,符合简政放权改革精神。根据这一意见,对上述草案规定作了修改,增加了赋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权。
1.监督管理主体。目前,评估领域中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共有五类三级,具体包括:一是从横向看,根据现行评估监督管理体制,主要有五个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领域行使监督管理权,即资产评估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房地产估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管理,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监督管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由商务部门监督管理,保险公估由保监会监督管理。二是从纵向看,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管理部门行使监督管理权,也就是说国务院、省、设区的市三级人民政府相关评估管理部门行使监督管理权。
2.监督管理权限。监督管理权限包括监督权和管理权两部分。管理权侧重于行政管理,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扶持力度,促进本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监督权侧重于事后监管,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行业协会遵守
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本法对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相关处罚和管理措施:一是,评估专业人员有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义务;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等行为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警告、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二是,评估机构有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备案或者不符合设立条件;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等行为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评估行业协会有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的,由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评估监督管理权是由不同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领域分别行使。在同一评估监督管理领域中,不同层级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可由本法的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应遵循效率、公正、执法力量下沉等原则。
3.监督管理权与行业自律管理的衔接。评估领域有其鲜明特征,主要依靠评估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具有人合性、专业性等特点。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评估领域中形成了行政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模式。行业自律管理可以降低行政风险,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提高行业公信力,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本法第36条明确了评估行业协会有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建立会员信用档案、按照章程对会员给予奖惩等职责。两类管理目标是一致的,各有侧重,又相互衔接,形成监督管理合力,保障评估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因此,本条规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在本法第36条中规定,评估行业协会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后,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