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脱钩的规定。
在评估行业中,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是行使公权力的监管主体,评估行业协会是履行行业自我管理和服务的自律组织,评估机构是提供评估专业服务的市场主体。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其必须与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厘清人员和资金关联,以免影响其监管的公正性。
1.关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与评估行业协会脱钩。本条规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存在人员或者资金联系,有其特定历史和政策背景,理解这一规定,可放在我国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制的视角来看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一些行业协会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行政化色彩比较浓的问题。由于我国一些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协会的领导大多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部分协会习惯于依靠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也习惯将协会作为其附属机构直接指挥,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自主性较为欠缺,影响了协会业务活动的有效开展,有的甚至借助行政主管部门的影响力向会员企业摊派会费,热衷于乱评比、乱表彰,增加企业负担。为此,有必要实行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这对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当前我们正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各级政府要把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交给社会,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实现行业协会“去行政化”,还原社会组织的社会属性,建立政府依法行政、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新体制。二是有利于激发行业协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可以更好地发挥其独特优势和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创新转型发展、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三是有利于创新体制机制。脱钩改革将推动行业协会将工作重心从服务政府转向更好地服务企业、行业和市场,更好地为行业企业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智力服务支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实现更好发展。
2.评估机构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情况。评估机构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脱钩实施得比较早,而且在脱钩过程中都强调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
在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方面,1999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通知首先确定了脱钩改制的基本原则,即资产评估机构与挂靠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界定产权,既要保证改制后的机构保持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资产评估机构改制后与原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原挂靠单位不得持有或变相持有评估机构的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改制后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干预。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责任,逐步建立以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在人员脱钩方面,通知提出资产评估机构的人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在编人员,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由原挂靠单位派到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只保留一方。原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返聘人员,其人事档案仍由原保管单位保管,资产评估机构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改制后新增人员,由资产评估机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不列入国家编制。财务脱钩方面,通知提出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前,应由挂靠单位负责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的财务审计、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工作。资产评估机构脱钩前应进行资产评估,但原出资方认为资产数额较小,而且账目清楚,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的,经省以上财政部门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办公室批准同意,可以不进行评估。原资产评估机构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按照谁占有,谁承担职业风险责任的原则,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原挂靠单位协商解决。可由原挂靠单位收回并承担改制前风险责任,也可以由资产评估机构留存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资产评估机构在脱钩过程中上缴原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挂靠单位须加强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面,原建设部于2000年印发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通知提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要求是凡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目前隶属或挂靠在政府部门的,均要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后,要按照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改制为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性质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得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等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的职能,这些职能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或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协会)承担。在人员脱钩方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脱钩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不再任免和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负责人,由其自行决定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经营者、管理者及法定代表人。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兼职、挂职。原主管部门派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财务方面,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由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原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解决。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改制过程中的财产问题。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权可采取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年收回。脱钩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则上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个人出资设立。
依照本条规定,属于本法调整范围的六大类评估领域,都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处理好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评估机构的关系。已经进行脱钩改制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坚持和巩固改制成果。尚未完成脱钩的,应当在本法实施前切断在人员和资金方面关联,既保障监管的有效性,又保障行业协会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