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加强对评估行业的监管,本条规定了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后出具的报告,对资产价值的评定具有重要意义。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责令停业。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责令停业是行政机关给予违法单位的一种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是对违法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力的全面禁止,能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二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由于违法所得是通过法律禁止行为或者手段获取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对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还要对评估机构给予一定的罚款,罚款幅度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以违法所得为基数设定罚款幅度是立法中常用的罚款设定方式,一方面以违法所得作为罚款基数,符合比例原则,体现过罚相当;另一方面给执法机关一定裁量空间,能够适应复杂的实践情况。
三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本法第16条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对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上述规定,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对评估机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29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