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屡次违法可以增加处罚的规定。
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在取消评估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后,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屡次违法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对其加重处罚。为此,本条规定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可以增加处罚。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主要是指违反本法规定受到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把握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的问题:
一是,本条规定的是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处罚,而不是三种处罚。如某一评估机构因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被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种不同处罚的,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增加处罚的情形。再如某一评估专业人员因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一年内累计被予以警告三次的,则属于本条规定的增加处罚的情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条规定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是,本条规定的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处罚,是指受到同一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目前评估行业划分为六种专业类别,分别由财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商务主管部门五个部门管理。评估机构业务范围如涉及多个评估专业类别,需同时受多个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如某一评估机构因违反本法规定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同一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该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如评估机构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不同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不依照本条规定增加处罚。
三是,本条规定的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处罚,仅限于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的处罚,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受到处罚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增加处罚的情形。
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具体违法和受到处罚情况,在所管理的专业评估领域责令评估机构停业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