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赔偿责任的规定。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取消了有关评估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评估师以外的其他评估专业人员也可以从事评估业务。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评估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取消后,应当进一步强化评估机构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责任以及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赔偿责任。本条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评估机构的替代责任以及追偿问题作出规定。
1.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具有以下三个要点:一是评估专业人员存在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二是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受到损失,三是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与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条所称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主要是指违反本法有关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有关评估程序的规定。本法第14条规定了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活动中的禁止行为:(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此外,在本法第四章评估程序一章中对评估活动进行规范,如第25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第26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有关评估程序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的,所在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替代责任。本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必须加入评估机构才能开展评估活动,评估机构负有对其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义务,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因此本条规定,评估机构对其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方面是加强对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是通过规定评估机构的赔偿责任,促使评估机构加强对其评估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从而减少评估专业人员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机构不仅需要对其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给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追偿。因评估专业人员与评估机构关系的特殊性,本法规定对评估专业人员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评估机构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这一制度被评估专业人员滥用,损害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本条同时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有故意行为,如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如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评估机构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除故意、重大过失以及意外情况外,评估专业人员受自身能力、工作状态、工作环境等因素影响,在从事评估活动时难免出错,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在此情况下,评估机构在向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履行赔偿责任后,不再向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机构不得以评估专业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来对抗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逃避赔偿责任。评估专业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评估机构必须先行向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才能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