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未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共利益,本法专门对法定评估作出了规定。本法第3条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违反这一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对此种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和处分。(1)行政处罚。罚款是一种最常见的行政处罚之一,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罚”,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的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处罚形式。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不同于罚金。罚金是一种附加刑,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触犯
刑法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适用罚金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根据本条规定,未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前,应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才处以罚款。(2)处分。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对隶属的人员违反纪律或者法律的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其主要依据为
公务员法、《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对公务员的处分,也包括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制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涉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有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和开除几种类型,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还未正式进入评估程序,其处罚主体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如
公路法规定,国道等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其主管部门是交通部门,对公路收费权转让,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2.民事责任。赔偿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是运用最为广泛的民事责任方式。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损害赔偿责任要符合三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损害赔偿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存在违法行为,即对属于法定评估的事项未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次,给国家或他人造成了损失;最后,损害的后果是因违法行为造成的,如果两者没有因果关系,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对违反法定评估要求的,除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外,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刑罚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所给予的处罚。其与行政处罚的本质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对实施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处罚,而刑事处罚是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处罚。本条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169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