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毒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禁毒法的立法目的包括“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这三个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整个禁毒工作的主要内容,而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则是全部禁毒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通过制定禁毒法为禁毒工作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是禁毒法立法的直接目的;通过卓有成效地依法开展禁毒工作,有效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达到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这两个立法目的的重要前提条件和手段。
我国当前面临的毒品违法犯罪形势严峻。毒品问题是困扰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严重社会问题。对中华民族而言,毒害更是心头永远难以平复之痛。灾难深重的中国近代史,就是以中国人民反对英帝国主义鸦片贸易而引发的鸦片战争为开端的。曾给中华民族造成深重的灾难与屈辱的毒品,是导致近代中国巨额财富流失和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罪恶根源。
因此,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历来为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新中国建立以后,针对为害中华民族一个多世纪的毒品问题,发动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人民禁毒运动。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中央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等一系列文件和规定,自1950年2月到1952年12月,历时两年十个月,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数以千万计的中国烟民,彻底戒除了毒瘾,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代新人。在以后不长的一段时间里,全国范围内基本肃清了鸦片的种植、毒品的制造,以及贩毒吸毒现象。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始,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以及地理上毗邻“金三角”毒源地的位置,通过中国将境外毒品跨国贩运至国际毒品市场。我国境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又死灰复燃且呈国际化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抵制境外毒品对国内的渗透。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抑制毒品上升趋势起到重要作用。近些年来,以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为目标,以禁毒预防、禁吸戒毒、堵源截流、禁毒严打、禁毒严管五大战役为重点,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禁毒战略,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一些地方毒品问题严重的局面得到了初步扭转,一些突出的毒品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发展蔓延的势头得到了初步控制,为禁毒工作的长远发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是,由于国际、国内、地缘以及历史、政治、经济等诸多复杂原因,我国毒品问题发展蔓延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仍日趋严重,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金三角”“金星月”等国际毒源地境外毒品人境情况突出;国内制贩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活动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尚未禁绝,洗钱、有组织犯罪等关联性犯罪日趋严重;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问题比较严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问题突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内吸毒人员及毒品滥用规模不断扩大,吸毒人群的构成中低收入人群和青少年所占比重多,吸毒人数持续增多。
针对我国面临的上述严峻的毒品形势,制定禁毒法、进一步完善我国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法律体系,是深入开展禁毒工作的需要。禁毒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做好禁毒工作而言,预防和惩治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促进不可或缺的统一体。毒品危害的特性决定了禁毒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通过卓有成效的预防工作,遏制毒品来源、毒品危害和新吸毒人员的滋生,使毒品的蔓延势头得以控制。另一方面,依法严厉惩治制贩毒等严重毒品犯罪活动,是整个禁毒工作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同时,依法对吸毒人员予以必要的治疗、教育,做好其戒毒康复工作,也是禁毒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禁毒工作卓有成效:禁毒宣传教育不断深化,全民拒毒防毒意识普遍增强;戒毒实效进一步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专项斗争取得巨大成绩;禁毒国际合作得以不断拓展。与禁毒工作不断深入相适应,禁毒法制工作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初步形成了基本适应禁毒工作需要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在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方面,现行有效的法律主要是
刑法和
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专节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涉及毒品的各种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非法种植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少量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等毒品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在毒品管制方面,现行有效的主要法律有
药品管理法,行政法规有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等。在戒毒方面,主要法律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关于强制戒毒的规定,主要行政法规有《强制戒毒办法》《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等。此外,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方禁毒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关于禁毒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在禁毒国际合作方面,我国签署和加入了一系列关于禁毒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等。
应该说我国禁毒法制工作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随着禁毒工作的不断深入,使得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统领禁毒工作全局的禁毒基本法律越来越必要和迫切。首先,制定禁毒法是整合现有有关禁毒的法律资源,解决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形成一个效力层级分明、彼此协调统一的禁毒法律体系的需要。禁毒工作牵涉面广,可谓千头万绪。相应的,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数量大,内容庞杂,主管部门众多,效力层级多,有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难免存在内容相互交叉、规定不相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制定禁毒法有助于禁毒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系统化,有助于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其次,长期以来我国禁毒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如禁毒工作应坚持的方针,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禁毒的宣传教育制度,毒品管制制度,戒毒制度,禁毒的国际合作等有关禁毒工作的基本原则、制度和基本内容,都有必要在禁毒法中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最后,制定禁毒法也是禁毒法律体系自身不断完善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法律也在不断的修改完善之中。一方面,禁毒工作中有些重要的事项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有的在效力层级相对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事项,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如关于强制戒毒,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但关于强制戒除的主管部门、决定程序、戒除方式、戒毒场所管理等都没有作具体规定。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上述原则规定,于1995年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对强制戒毒工作有关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我国制定了
立法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需要由法律规定。强制戒毒虽然是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一种教育和治疗措施,但毕竟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实际受到一定限制,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原则规定吸毒成瘾者应当予以强制戒除,因此,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总体来说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考虑到强制戒毒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对有关强制戒毒措施的一些基本内容在法律中作出比较详尽的规定更为妥当。
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也是制定禁毒法的重要目的。毒品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就吸毒者个体来说,毒品直接损害吸食者的身心健康,破坏吸食者正常的生理机能和免疫功能等人体机能:严重损害心、肝、肾等重要器官,严重者可致死;严重损害神经系统,引起脑栓塞、脑脓肿、脊髓炎、周围神经炎等;严重损害人体免疫系统,致吸毒者易感染各种传染性疾病;严重损害性功能。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吸毒不仅对吸毒者本人造成身心健康的损害,更是祸及家庭、亲友乃至社会。由于吸毒成瘾者对毒品有难以摆脱的依赖性,为了获得毒品,往往不择手段。有的以贩养吸,以不断发展新的吸毒者的方式赚钱供自己吸食毒品;有的以卖淫等手段筹措毒资。从而致使吸毒人群不断扩大,艾滋病等恶性传染病不断扩散。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我国在册吸毒人数逐年上升:1990年在册吸毒人数为7万人,1992年为14.8万人,1994年为25万人,到2003年达到105.3万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因吸毒导致死亡的已有49378人。如果按国际通行的估算标准,一个吸毒者周围有隐性吸毒者5至10名,那么我国的隐性吸毒人数则是极为惊人的。吸毒导致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扩散的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中80%患有各种传染病。截至2007年10月底,在国家累计报告的223501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42%是因静脉注射毒品而感染,居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首位。一项来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研究报告提出,根据分析艾滋病病毒株的结构变异、蔓延方式,证明我国艾滋病源自1989年云南某州的146名吸毒者。由上可见,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仅仅是吸毒者本人的健康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关系到全社会的公共健康问题。另一方面,毒品的严重危害不仅在于损害公民身心健康,毒品问题还是诱发其他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温床。吸毒人员以贩养吸、以盗养吸、以抢养吸、以骗养吸、以娼养吸现象严重,一些地区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中60%甚至80%是吸毒人员所为。
可以说,毒品已经成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因素。依法开展禁毒工作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关系到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