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
【本条释义】
同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多年实践证明,如何把禁毒工作引向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的人民战争,是夺取禁毒斗争胜利至关重要的环节。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并且将毒品违法犯罪置于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地步,禁毒工作才具有取得最终胜利的广泛群众基础。因此,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要靠司法机关和专门机构,更要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本条的规定就是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来。
本条规定的“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指国家将采取各种方式,鼓励和推动公民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要敢于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当然,与毒品犯罪分子面对面的较量主要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但如果公民敢于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将使司法机关能更及时更有效地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整个社会以及家庭和个人都是危害极大,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和减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危害,我们每个公民也有义务和责任积极投身到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来;另一方面,仅靠司法机关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无论是从人员编制上,还是从现有装备来看都是有限的,只有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才能使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并受到有效的遏止和及时的打击。从这个角度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对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勇于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对举报人员的人身以及家庭等各方面进行安全保护。由于公民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将会导致毒品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并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违法犯罪分子极有可能向勇于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实施各种方式的报复。举报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家庭成员的安全将受到极大威胁。为了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和人身安全,鼓励公民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同时也是为了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和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报复行为得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力协作,做好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保护工作的具体方法是多方面的,如对举报人的个人、家庭及有关亲属的情况(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电话、所在单位等以及一些有关其亲属的情况)及举报信息的来源等,采取各种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在需要作证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举报人采取一些保密性的技术处理,以及当违法犯罪分子对举报人实施报复行为时及时予以制止,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总的原则是只要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积极地想办法,尽力做好,以避免毒品违法犯罪分子的报复行为得逞和挫伤举报人员的积极性。
“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其中“举报有功人员”主要是指通过其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举报,对发现及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侦破毒品犯罪案件给予了重要帮助的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则主要是指负有禁毒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战斗在一线的公安、边防、海关等缉毒干警等(他们往往直接面对面地同毒品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并担负着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光荣使命),也包括其他单位和公民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破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在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分子过程中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禁毒工作中的有功人员、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表彰”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表彰宣传,或通过召开通报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等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则包括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建立对禁毒有功人员和单位的表彰奖励制度,是为了达到鼓励公民和单位积极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目的,特别是对在禁毒工作中付出鲜血和生命代价的有功人员,更应当大力表彰和宣传,借以在社会上树立起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良好风气。以鼓励不断涌现出更多的勇于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先进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