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禁毒宣传和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00年中国政府白皮书《中国的禁毒》指出:“毒品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世界性公害,禁毒是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共同责任。毒品危害人民健康,滋生犯罪和腐败,破坏可持续发展,危及国家安全和世界和平。因此,对一切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严加禁绝。中国人民对毒品危害有切肤之痛,禁毒是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存发展,是中国政府的崇高责任。多年来,中国政府以‘禁绝毒品’为根本目标,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严厉禁毒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为了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禁绝毒品的目标,加强禁毒的宣传教育,落实相关的禁毒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本条是针对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所作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本条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担负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的主体是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人们经常聚集的场所,或者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大众的场所。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是重要的交通枢纽,是人们往来于各地的途经、中转场所,这些场所很有可能成为违法犯罪人员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的必经之地。这里所说的“旅店”,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场所。“娱乐场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当前在一些旅店和娱乐场所吸食海洛因、大麻或者吸食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问题蔓延很快,严重污染社会风气。这就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加强对本场所的监督管理,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本场所禁毒宣传教育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是强化毒品预防教育工作、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的重要措施。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将禁毒宣传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遵循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和“面向全民、突出重点、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增强人们的禁毒意识,提高人们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本场所的特点、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建立禁毒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因地制宜,在本场所通过发放禁毒宣传册和宣传单,张贴禁毒宣传画,设置禁毒警示标牌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介绍预防毒品知识,以及如何防范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等知识;还可以通过其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不断扩大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增强人们对毒品危害的认知能力和抵御毒品的能力,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第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为了阻止毒品的流入危害社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必要配合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切断毒品的贩卖、运输通道。在落实防范措施时应当做到:一是制定相关的禁毒防范措施预案。公共场所的吸毒和贩卖、运输毒品的情况时有发生,其经营者、管理者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坚决遏制其发展蔓延的势头,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能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二是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是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增强从业人员自律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毒品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有条件的场所,可以在营业场所或主要通道安装必要的电视监控设备,或采用一些科技手段加强禁毒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