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以及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当予以制止、铲除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以及禁止走私、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的规定。本款主要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受国际毒潮泛滥的影响,我国面临着境外毒品渗透加剧与境内毒品来源增多的双重压力,毒品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协调发展、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毒品问题,深刻认识到禁毒斗争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从源头上禁绝毒品,加强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管制是十分必要的。这里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是指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针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管理进一步作了规定,即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行管制。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是整个禁毒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禁毒治本的有效措施之一。
国家始终把禁种毒品原植物作为工作重点,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众所周知,罂粟、大麻和古柯具有两重性,既可用于医疗,减轻病人痛苦,也可作为毒品被违法滥用,使人成瘾,危害身体健康。因此,对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等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必须实行严格的管制,这也是禁毒法制建设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国家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等。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不可少的自然原料。在禁毒工作中,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可以收到堵源截流的效果。这里的“罂粟”,是指催眠性罂粟科的植物。罂粟是两年生草本植物,罂粟花期过后,结出椭圆形的蒴果,在成熟蒴果上切割,可渗出白色浆汁,把浆汁晾干,就成为棕黑色的胶状物,即鸦片,鸦片是制造吗啡和海洛因的原料。“古柯植物”,是指红木属的任何一种植物。古柯叶呈卵形,边缘光滑,味似茶叶,花小,呈淡黄白色,花序生于一短柄上,浆果为红色;古柯碱是从古柯树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最主要的生物碱,属于中枢神经兴奋剂,其盐类呈白色晶体状,无气味,味略苦而麻,易溶于水和酒精,兴奋作用强,是一种局部麻醉剂。“大麻植物”,系指大麻属的任何植物。大麻是一年生草本植物,掌状复叶,小叶披针形,有锯齿,春夏间开花,花单性,雌雄异株,瘦果卵形,有棱,大麻性味辛麻、温、有毒,可以制取麻醉药品,具有止痛、抗痉挛与松弛肌肉等作用。“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是指除罂粟、古柯植物、大麻以外的其他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植物,如咔特树、仙人球毒碱、麦角菌、植物麻黄、毒蝇伞等。这里的“非法”,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过程。对于实施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分为两档: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二是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对于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管理,国家也有严格的规定,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严厉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政策。这里的“走私”,是指携带、运输、邮寄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进出国、边境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非法从事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行为。“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私藏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罂粟籽本身不具毒性,联合国严禁贩运毒品的公约和我国麻醉药品表中都未将其列为毒品,但联合国公约中明确规定对罂粟籽应严格加以管制。对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种子使用必须要经灭活处理,有些国家习惯将罂粟籽作为面包上的配料,但如不经灭活处理,就会使不法分子钻空子用于种植。对于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法律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分为两档: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或者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二是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当予以制止、铲除的规定。本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是其他毒品犯罪的源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也有职责,一旦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根据公安部、卫生部颁布的《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规定:“各地公安、卫生部门都要将本地私种罂粟的情况摸清并如实向党委、政府报告,采取有力措施查禁。要根据南方、北方不同的种植季节,切实组织足够的力量,深入农村、山区检查、督促铲除罂粟的工作,不能贻误收割季节。对已种植的,要责令本人铲除或强行铲除。对留存的罂粟种子和已收获的大烟果要全部收缴。”这里的“非法种植”,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是指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制止”是指对于即将要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应当予以阻止。“铲除”是指对毒品原植物已经实施了种植行为,应当铲除干净。《2006年中国禁毒报告》指出,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天目—05”铲毒行动,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提高了禁种铲毒工作水平和发现能力,存在非法种植问题的地区进一步落实禁种铲毒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在山区林区组织开展了禁种宣传、航测铲毒和人工踏查,及时发现和铲除零星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依法处理了一批非法种植的违法犯罪分子,禁种铲毒工作取得历史最好水平,国内零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第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根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等。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等。因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责任关心村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在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在农村,村民委员会更加有义务了解本区域范围内的种植情况,一旦发现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城市居民也有可能存在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居民委员会如果发现有非法毒品原植物的,也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