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海关、邮政企业等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防止有关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本条释义】
毒品犯罪活动的重要特点是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就传统毒品而言,世界范围内大面积种植罂粟、古柯等毒品原植物并大规模生产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金三角”“金新月”“银三角”等区域。各种新型毒品也都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地区。制贩毒团伙需要把生产区域相对集中的毒品销售给遍布全世界的吸毒人员,还需要从各地把生产毒品所需要的各种原料和辅助配剂运输到其制毒工厂所在地。这样,他们就要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走私、非法运输活动。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交通、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走私、非法运输活动在世界范围内日渐猖獗。许多大的制贩毒集团构建起了跨地区、跨国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运输、销售网络,长途走私、贩运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我国西南、西北境外毗邻“金三角”“金新月”两大毒源地,境内外毒枭相互勾结,利用我国对外开放政策,通过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寄等多种方式向我国境内走私贩运大量毒品。毒品入境后,国内毒袅又通过各种方式,把毒品从边境地区贩运到内地,从集散地分销到各个地区。这些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贩运活动成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中关键的一环,给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查处打击走私、非法运输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贩运的途中堵住毒品和非法易制毒化学品,不让它们危害社会,就成为了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关键环节。公安机关作为对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能部门,在查处和防止走私、非法运输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也需要必要的执法手段。铁路、民航、交通、海关、邮政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管理着人员和货物、物品的流通渠道,对查处和防止走私、非法运输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也负有重要的责任。公安机关与上述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经各种渠道流动的人员、物品、货物进行检查,是发现和查处走私、非法运输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海关、邮政企业等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的职责,为他们进行有关执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在特定场所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予以配合的规定。毒品违法犯罪分子走私、非法运输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绝大多数都是采取各种方式将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隐藏、伪装后,经过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途径,利用汽车、轮船、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包括让携带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其团伙成员或被雇用的人伪装成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进行走私、非法运输活动,也包括自己驾驶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通过公路、河道等进行走私、非法运输活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的人流、物流集散地是走私、非法运输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必经之地,边境地区、口岸则是跨国走私的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重要通道。在这些地方依法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很有可能发现走私、非法运输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抓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人,防止他们走私、非法运输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危害社会。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在这些特定的地区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检查的主体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和铁路、民航、交通等各行业公安机关。检查的目的是查缉毒品,即发现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边境地区”,是指我国与外国(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陆地边界线及附近的地区。“交通要道”,是指交通发达、来往人流物流集中的地区,如铁路枢纽、公路枢纽等。“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包括陆路口岸、航空口岸、水路口岸等。“飞机场”,是指供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乘客等候航班的划定区域,一般是指民航机场。“火车站”,是指供火车停靠、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站区,包括客运站和货运站。“长途汽车站”,是指供长途汽车停靠、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站区。“码头”,是指供客、货运船舶停靠、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设施,包括客运码头和货运码头。检查的对象是来往人员、物品、货物和交通工具,包括往来于上述地区的乘客、司机、装卸货物的人员,乘客的行李,被检查人员随身携带的物件,还有通过交通工具运输的物件等。“交通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上述检查可以与为保证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进行的安全检查一起进行,也可以分开进行,如民航的安全检查,就是一项综合性的检查,既检查是否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也检查是否携带毒品。在一些毒品走私频繁的边境地区,有时对交通工具、乘客就进行专门的毒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等场所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对上述场所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工作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海关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的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对发现和查处跨越我国国境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走私活动负有重要的职责。根据
海关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海关有权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上述规定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就包括本法及其他有关禁毒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本条的规定,明确了海关应当把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作为进出关检查工作的重要目标。海关检查的对象是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这里的“货物”,是贸易性的;“物品”,是非贸易性的。“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海关法第二、三、四章分别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口岸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行检查的具体办法,海关应当依照这些规定,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力度,严防毒品和非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我国国境。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邮政企业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的规定。毒品违法犯罪分子为了达到走私、非法运输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目的,运用各种手段,其中包括利用国际国内邮件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公安机关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多次查获过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的案件。邮政企业也负有防止不法分子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的责任。“邮政企业”,是指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等。
邮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禁止寄递的物品的范围和邮政企业发现邮件中禁止寄递物品的处理措施。根据上述规定,邮政企业有权对邮件进行检查,本条的规定明确了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把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作为邮件检查工作的重要目的。当然,邮政企业在对邮件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