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戒毒治疗的规定。
【本条释义】
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是我国戒毒工作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是基于对吸毒行为性质和打击毒品的政策考虑确定的。首先,吸毒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疾病。虽然吸毒人员因好奇、无知等原因而沾染毒瘾,但是一旦成瘾,毒品的生理和心理依赖就会表现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强制吸食者连续使用该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获得它,连续使用并逐渐加大剂量。无论什么兴趣、爱好都难以使毒瘾转移。一旦停止吸毒,生理上就会出现戒断症状,对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从这一角度来看,吸毒人员不仅是害人者,更是被害者。单纯的处罚,已不可能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过分强调吸毒的违法性,还容易使吸毒人员产生被社会遗弃的感觉,消极敌视甚至抵制戒毒。其次,吸毒人员是毒品市场的消费者,吸毒人员的需求决定了毒品的生产和贩卖。毒品犯罪分子不仅靠吸毒人员对毒品的需求获得高额收益,也通过不断制造新的吸毒人员扩大市场需求。因此,降低毒品非法需求是禁毒战略的重要方面,它一方面是针对非吸毒者或吸毒高危人群,致力于预防和减少新的吸毒发生;另一方面也通过早期筛查对吸毒者采取有效的戒毒治疗和身心康复等综合干预措施,使其及早停止吸毒行为,减少社会对毒品的需求,萎缩毒品需求市场。所以我国一直把禁吸戒毒作为禁毒的重要突破口。2006年我国发布《中国的禁毒》白皮书,提出为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最终消除毒品危害,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开展禁吸戒毒工作,采取强制戒毒与社区戒毒相结合的综合戒毒治疗康复措施,努力教育挽救吸毒人员。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禁毒工作总的方针和目标,即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对吸毒人员的治疗、教育和挽救,具体可以分为生理断瘾、体能康复、心理戒毒、回归社会四个方面。其中生理断瘾和体能康复是前提和基础,虽然比较困难,但也是一个比较短的过程,一般只需要几个月时间。心理戒毒和回归社会则是个必须长期坚持的过程,也是巩固戒毒成果的一个必要条件。吸毒人员以正常的身心状态回归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名正常成员,是戒毒的根本目的,也是戒毒成功的最终标志。具体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治疗。也就是指通过用药等医疗措施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断绝其在生理上对毒品的依赖。戒毒治疗是让吸毒者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的前提。对于戒断生理毒瘾,本法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治疗措施。对在家庭和社会的监督下有决心、有毅力戒毒,可以通过家庭和社会的监督保证较强的约束力和持久性的吸毒人员,国家鼓励其自愿戒毒,自动到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治疗,或者在社区戒毒。对通过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不能戒除毒瘾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戒毒治疗始终需要坚持的一个中心理念就是将吸毒人员视为病人,考虑其很难通过自身的意志戒除毒瘾的现实,采用药物、隔离戒毒等医疗措施进行。因此,强制隔离戒毒虽然对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甚至采取适当的身体强制措施,但是,这些措施都只是出于保障治疗顺利进行的目的,是一种保护性的约束措施。而且,对于那些短期内无法戒除毒瘾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戒除毒瘾的,根据有关规定也可以使用药物替代治疗,以成瘾性较小的药物,比如美沙酮代替毒品,通过以小毒代大毒,逐步减少剂量的方法,使吸毒者逐步摆脱毒瘾。
第二,教育和挽救。所谓教育和挽救,就是使吸毒人员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恢复自尊自信以及正常的生产、生活能力,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首先,要加强生理和心理康复工作,使吸毒人员恢复健康的体魄和正常的心理。这也可以视为广义的戒毒治疗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戒除生理依赖后的生理和心理康复,实际上也是戒毒后康复和帮教工作的重要内容。吸毒人员普遍体质虚弱,体能较差。同时,这些人意志薄弱,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对戒除毒瘾、恢复正常的生活缺乏信心。为了使其尽早以正常状态回归社会,从生理断瘾之日起,就应当帮助其进行体能康复训练,让他们参加一些体力劳动和体育锻炼,并逐步增加强度,最终使其恢复到正常人的体能状态。同时,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心理康复训练,不断给吸毒人员灌输吸毒有害的思想,使其认识到吸毒对家庭、社会及自身的危害,鼓励其戒毒的决心和勇气;使他们放弃漠视社会、漠视人生,甚至自暴自弃的思想,增强自信心,将戒毒持之以恒,坚持到底;同时唤起吸毒者对个人、家庭、社会及国家的责任,增强其家庭观念、社会观念,使其认识到自己对家庭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有用价值,感受到亲情的温暖,感受到社会的关爱,从内心里激发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增强拒毒的自觉性。
其次,还要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社会教育,使其能够适应社会正常生活。吸毒者最初染毒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因为好奇或者贪图享乐,有的是因为生活、事业、健康等出现问题,有的则是因为不良嗜好或者交友不慎。要彻底巩固戒毒成果,就要帮助戒毒者改变其嗜好,树立上进、自立、勤劳,守法爱己,乐于付出,有益于社会的观念。为了防止其接触吸间介入,实现朋友替代和交际群替代,使吸毒者在远离毒品的人群中生活,各方面得到正面的引导,社会行为受到一定的制约,逐步培养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交友观,增强自律能力,最终成为能够完全自控,彻底远离毒品的人。
再次,还要加强其学习和工作技能教育。大多数吸毒人员劳动技能很差,没有任何专长,在社会上谋生困难,戒除毒瘾后,由于谋不到像样的职业,无法自立,不能养活自己,很容易与游手好闲者为伍,做社会的“寄生虫”,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钱物,往往走上重新吸毒或违法犯罪的道路。挽救吸毒人员,就要帮助他们提高劳动技能,为其培训一两门技术,靠社会的帮助增长其劳动技能,谋到一份正常的职业,使其能自力更生,自给自足,能担当起养家糊口的家庭责任,远离高危环境。
本条第二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国家应当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国家应当为吸毒人员提供一定的医疗条件,包括开办医疗机构,为吸毒人员提供替代药物。法律也规定了社区戒毒和强制戒毒治疗等医疗措施,对于那些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本法第五十条还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总之,国家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全面为吸毒人员接受医疗提供便利。二是吸毒人员的康复意愿和配合对治疗效果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鼓励吸毒人员主动治疗。比如,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对于在社区戒毒和强制戒毒期间配合医疗,遵守体检、服药、检测等规定,戒毒效果良好的人员,也可以缩短戒毒的期限。
总之,戒毒工作应当把戒毒治疗以及教育、挽救吸毒人员作为根本宗旨,而不是单纯惩罚了事。要真正达到教育、挽救吸毒人员的目标,需要结合吸毒人员、家庭、社会、国家的力量,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监督和制约,综合行政组织、社会力量等资源对戒毒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帮助,在加强社会约束的同时,提高遵守
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在帮助其戒除生理毒瘾的同时,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心理和社会生活能力,回归社会。
本条第三款是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规定。戒毒工作的基础是吸毒成瘾的认定。吸毒成瘾是指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对毒品产生依赖,是一个生理学上的现象。因此,吸毒成瘾首先是个医学问题,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术才能认定。对于这样的技术问题,法律不予规定,而是由有关部门制定专业技术标准,是符合科学工作的规律的。目前,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已经制定了认定吸毒成瘾的一些规定,比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对海洛因、苯丙类、阿片类等毒品的成瘾认定都有具体认定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戒毒工作的经验,根据检测结果、吸食次数等也对吸毒成瘾的认定作了规定。这些都为吸毒成瘾的认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使吸毒成瘾标准既符合科学规律,又符合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法没有对吸毒成瘾的标准作出规定,而是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作出规定。在禁毒法通过后,这些部门应当根据本法的授权,尽快对已有的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后作出规定,保障禁毒和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