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吸毒人员自愿戒毒、设置戒毒或者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的条件规定以及戒毒治疗禁则和收费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进行自愿戒毒。吸毒人员是毒品的受害者,往往也是疫病患者。吸毒人员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表明吸毒人员自己有戒断毒瘾的决心和愿望;不仅可以缓解强制戒毒的压力,也有利于减少国家开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自愿戒毒方式的对象包括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吸毒人员,出于保护个人隐私而异地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以及在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吸毒人员在接受自愿戒毒治疗期间,有关部门不得以吸毒成瘾为由将吸毒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同时,也要防止一些并不真心戒毒的吸毒人员,由于经济拮据暂时供应不上毒品,或者为了避免被强制隔离戒毒,利用所谓自愿戒毒,逃避处罚。
第二,吸毒人员一定要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戒毒,不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接受戒毒治疗。戒毒治疗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医疗技术,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需要具有戒毒治疗资质。“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的医疗机构。
第三,确立了医疗机构在戒毒过程中的主体资格。专业的戒毒医疗机构,能够采取各种先进的脱毒治疗方法,解除吸毒人员对毒品依赖以及各种并发症,减少复吸率。我国有比较丰富的医疗资源,充分利用这些医疗资源,让他们在戒毒过程中发挥作用,对我国的戒毒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本法规定,除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外,医疗机构戒毒也是我国戒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设置戒毒或者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的条件规定。本款规定了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我国有较丰富的医疗机构资源,但由于戒毒治疗是专门性的医学技术,不是所有的医疗机构都具备戒毒治疗的条件。因此,法律规定,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卫生部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对戒毒医疗机构选址、戒毒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备、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功能与条件、戒毒医疗机构管理与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批准和备案程序是由戒毒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的性质所决定的,有利于有关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医疗戒毒资源。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这是专门的业务要求。戒毒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只有严格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才能真正发挥戒毒工作的重要作用。否则就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后果。如2004年卫生部办公厅就关于手术戒毒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说,“近期,部分省市的一些医疗机构将脑科手术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脑科手术戒毒是一种正在进行临床研究探索的科学项目,目前临床研究尚未结束,该项手术的毁损位点、技术要点、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还没有作出结论,该项手术不能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毒品依赖者提供”。“将组织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并决定是否将此项手术用于戒毒治疗。”通知及时停止了临床手术戒毒服务。因此,遵守戒毒治疗规范和接受监督是完全必要的。
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就戒毒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条件、戒毒治疗规范作出具体规定。已有规定的,如前面提到的1996年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对戒毒医疗机构作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如有必要可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戒毒治疗的禁则和收取费用标准的规定:
第一,戒毒治疗的禁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是一项特殊的医疗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公益事业。其目的是戒毒治疗,是治病,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一切收益只能用于发展戒毒治疗事业本身,不得用于分红。二是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这里规定的“广告”是指所有形式的广告,既包括商业广告也包括公益广告。根据
广告法规定,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广告法第十四条对一般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规定了禁则,即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告法第十六条也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一个主要考虑是,这种广告与禁毒宣传的性质完全不同,禁毒宣传的目的是让观众明白毒品的危害,从而远离毒品。而如果允许对“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做广告进行宣传,虽广告法规定不得有功效、治愈率等内容,也很容易误导公众,会让公众认为,吸毒没有什么,可以通过广告宣传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进行戒毒,从而可能降低人们对毒品危害的防范意识,对禁毒工作带来负面作用。其实戒毒治疗的难度并非想象的那样简单,“一朝吸毒终身戒毒”,戒毒治疗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此,戒毒宣传一定要非常谨慎。
第二,关于戒毒治疗收费问题。戒毒治疗要否收取费用是本法草案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热烈讨论的问题之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许多吸毒人员已经倾家荡产,无力交纳戒毒费用,建议国家财政对戒毒医疗机构予以支持。也有的委员建议,戒毒医疗机构收费要经过政府批准。考虑到目前我国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和吸毒人员的具体状况,禁毒法本条对有关戒毒治疗费用问题作出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戒毒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自身条件实行免费戒毒治疗,也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二是戒毒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如果对戒毒治疗收取费用,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法律授权“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规定,会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制定戒毒治疗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