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探访探视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检查物品邮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除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吸毒成瘾进行戒毒治疗也非常重要。本法针对吸毒成瘾者规定的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都不是处罚,在性质上属于教育和医疗措施。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关探访探视和接收物品、邮件方面的权利和管理措施作出规定,既体现了人道主义,也有利于使吸毒人员感受到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关心,增强其戒毒的决心和毅力,还可以防止戒毒人员由于与其家庭及外部社会的隔绝而产生被抛弃的感觉,从而对其接受戒毒治疗产生消极的影响。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隔离戒毒人员探访探视的规定。本款共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这里所规定的戒毒人员的“亲属”,既包括戒毒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近亲属,也包括戒毒人员的其他亲属;既包括在强制隔离戒毒前与戒毒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包括不与戒毒人员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戒毒人员在被强制隔离戒毒前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同事等。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戒毒人员在被强制隔离戒毒前就读的学校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如果根据该未成年人的吸毒成瘾情况及其家庭条件、在学校的表现等,确实需要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其原就读学校的教师等工作人员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其进行探视就尤为重要,可以更好地配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其进行教育,提高戒毒效果。这里所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探视戒毒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如对探视次数、时间、人数、有关安全管理和防止传递毒品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尽量为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戒毒人员提供方便和必要的会见条件。
第二,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教育医疗措施,设立这一制度主要是考虑到对于严重的吸毒成瘾人员或者经过社区戒毒效果不好的吸毒成瘾人员,由专门的人员按照有关戒毒治疗规范,对其进行集中统一的教育、治疗和管理很有必要。同时,强制隔离戒毒还可以使戒毒人员与毒品的来源及“毒友”等相隔离,使其在一定期限内生活在一个“无毒”的环境中,对其成功戒毒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戒毒人员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原则上不能离开所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从而防止其拒绝不了毒品的诱惑或者“毒友”的不良影响,使其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的努力付之东流。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会发生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戒毒人员的配偶生重病、遇到事故或者其他重大情况,或者戒毒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死亡、生重病或者其他重大变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律不允许戒毒人员回家探视,不仅与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性质不符,也可能会对戒毒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感情造成伤害,反而不利于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治疗效果。因此,对于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较长时间的戒毒治疗后表现良好的戒毒人员,适当地考虑允许其回家探亲,对戒毒人员既是一种奖励和鼓励,也有利于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后顺利地融入社会,巩固戒毒效果。根据这一规定,戒毒人员离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外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要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考虑申请探视的原因、理由,戒毒人员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及行为表现等,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检查物品邮件的规定。作出本款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实践中,戒毒人员在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期间,有时发生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朋友禁不住戒毒人员的央求,或者心疼戒毒人员在发生戒断症状时的痛苦,而在交给戒毒人员的食品、衣物等物品中或者邮件中夹带少量毒品的情况。甚至还发生过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通过上述方式向在强制戒毒场所或者劳教场所的戒毒人员贩卖毒品的极端情况。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有必要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在国家现行关于戒毒的有关规定中,也都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人员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其目的是防止夹带毒品。因此,所采用的检查方法和手段,都要与这一目的相符,并以能够实现这一目的为限。对于检查邮件,本款还特别规定,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戒毒人员享有的
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款作出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的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人员,不能仅仅为防止夹带毒品,而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寄给戒毒人员的邮件予以退回或者截留等,对邮件进行防止夹带毒品的检查,要注意使用不泄露通信内容的检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