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工作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的规定。当前,我国的禁毒斗争面临的社会环境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一是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给毒品问题的渗透、蔓延提供了便利,特别是毒品犯罪的国际化、组织化、职业化、武装化等特点越来越明显,对我国的渗透不断加剧;二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法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制贩毒活动,制毒技术从植物提炼、土制加工型向化学合成等技术型发展,工厂化、规模化趋势明显,致使制贩毒手段更加先进,毒品产量不断增多,纯度不断提高,毒品种类更加多元,性能更加多样,发现、打击难度越来越大;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员流动性大大增强,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流动人口、失业待业人员不断增多,而社会管理和保障措施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禁毒工作的难度;四是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思想的影响,一些人产生信仰危机,精神空虚,通过吸毒寻求解脱、寻求刺激,而一旦沾染毒品就摆脱不了控制,越陷越深,越吸越穷,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些情况迫切需要我国司法机关在加大惩治毒品犯罪的同时,其他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要加入到这场轰轰烈烈的禁毒斗争中。
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禁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法第三条已经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禁毒责任,有利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禁毒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开展禁毒斗争;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医疗及国际合作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毒品问题,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主管并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因此,本法第四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毒品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禁毒工作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与义务,需要我们与世界各国密切合作,加强沟通与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这里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是指与禁毒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安、卫生、海关、司法行政、民航、交通运输、边检等部门。这些部门由于与毒品流通、贩运的监控、查验有密切关系,在禁毒执法中担任非常重要的角色,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无疑会大大加强禁毒执法工作。
第二款是关于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的规定。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禁毒工作的重点在基层。无论是惩治毒品犯罪分子,还是毒品管制,或者采取禁毒措施,特别是我们所开展的戒毒斗争,都离不开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近年来的国际禁毒执法实践也表明,禁毒执法合作主要也在基层,特别是在一些临近国际上著名的毒品生产区的边境地区,如云南、广西、新疆等地。这些地方的公安机关通过国际禁毒情报交流和司法协助,多次联合破获贩毒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跨国毒品犯罪活动。因此,本条规定,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这里的执法合作,主要是指各国警方之间就毒品犯罪情报信息等进行交换予以合作的一种形式,如协助提供有关跨国犯罪的策划、准备、实施过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简历、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犯罪组织的情况,犯罪手段、工具和技能运用等;有关犯罪对象的情况;保护性措施的情况,如在跨国犯罪案件中,犯罪地国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将采取的有关保护性措施通知有关当事国;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对跨国犯罪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国家,将有关情况通知其他对该犯罪嫌疑人有管辖权的国家;协助提供对请求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必须提供的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的前提是得到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决不能擅自做主,自行其是。毕竟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涉及我国的主权和尊严,而且许多跨国毒品犯罪隐藏较深、组织严密、活动范围广,需要国务院公安部门统揽全局,作出战略部署,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进行沟通,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基层公安机关虽然具有丰富的执法经验和执法队伍,但受视野和能力的限制,很难站在全局的高度去观察思考问题。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即使希望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也必须逐级上报,得到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批准才能从事具体工作。现实中基层公安机关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主要集中在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所谓调查取证,是指相互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相互委托勘验、检查、鉴定、搜查和扣押;相互代为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等。所谓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是指相互代为送达在毒品犯罪刑事诉讼过程中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件和文书,以及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文书或者文字资料,如身份证明、来往信函等。警务合作中送达的刑事文书主要涉及毒品犯罪侦查取证方面的诉讼文书。所谓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是指将与毒品犯罪相联系,能够以其内容证实毒品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实物和痕迹;能够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图案等资料;载有与案件相关内容的录像带、录音带等移交给对毒品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请求国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