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涉毒犯罪行为应当依据
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对涉毒违法行为应当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条再次重申,对有本条规定七种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这一项规定的行为,没有适用治安处罚的余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别对该罪的量刑标准和刑罚种类作了具体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行为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一条中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包括:(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2)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3)可卡因50克以上;(4)吗啡100克以上;(5)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1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7)咖啡因200千克以上;(8)罂粟壳200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等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
司法解释“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是指:(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2)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3)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4)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5)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mg/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万片,50mg/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6)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7)咖啡因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8)罂粟壳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等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毒品”根据禁毒法第二条以及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走私”是指违反
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境的行为;“贩卖”是指非法出售毒品的行为,以出售为目的收买毒品的,也属于贩卖毒品;“运输”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制造”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分解、合成等方法制成毒品的行为。同时,根据禁毒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于上述目的而生产、制造、运输、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这条规定中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和“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含义与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相同。
对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确立了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实行管制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第二十条则规定由国家确定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司法解释对这条规定中的“数量较大”和“数量大”分别作出了解释,其中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应当认定为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3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对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二款同时作出规定,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毒品原植物实行管制。违反这项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对这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制造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上述药品和化学品实行定点生产,相关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同时必须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才能从事相关生产。禁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制造毒品为行为犯,行为一旦实施即可构成制造毒品罪,因此,违反本项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贩毒人员制造毒品市场的主要手段,将直接导致吸毒人员心身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和毒品的迅速蔓延,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些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迫他人吸毒行为相对于后几种行为而言,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也更严重,因此,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对其规定了相对较重的刑罚,该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引诱、教唆”是指向他人传授吸毒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使用其他方法诱惑他人吸毒的行为;“欺骗”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其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使其染上毒瘾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同时规定,对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关于本项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与第一项规定的贩卖毒品不同,通常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需要对方支付对价,因此,相对于贩卖毒品而言,责任相对较轻。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该条规定的特殊之处在于该条规定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对吸毒人员互相之间,不以支付对价为交换形式的提供毒品行为,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