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妨碍司法机关毒品查禁工作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对妨碍司法机关查禁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治安行政处罚,我国
刑法和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本条重申,对所列的四种行为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包庇”是指行为人故意作虚假证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窝藏、转移、隐瞒”是指使用藏匿、变换存放地点、故意不说藏毒地点等手段,妨碍司法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的行为。对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行为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查禁毒品犯罪职责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工作人员。“通风报信”是指上述人员故意泄露或者直接告知犯罪分子有关部门查禁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活动信息,以帮助其逃避打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毒品检查是缉毒工作的重要手段,通过毒品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相关控制措施,有效防止毒品的扩散和传播。禁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等地点进行毒品检查。关于阻碍毒品检查行为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本条规定中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根据禁毒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包括: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等物品。如果实施本项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该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违法行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