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任何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都需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取得资质,不得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戒毒医疗工作属于精神卫生工作领域,戒毒医疗工作原则上应在各地精神病院内设立戒毒治疗部。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戒毒医疗机构不得承包给个人。个体和民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戒毒治疗工作。开办戒毒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交书面申请,经书面同意后,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戒毒治疗的,要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国家对从事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资质作出严格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第一,保证戒毒治疗的效果,保障戒毒人员的人身安全。现代医学认为,吸毒成瘾的形成与生物、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因素都有关系,因此,戒毒治疗也不同于一般疾病的治疗,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一般要经过脱毒、康复、后续照管等三个阶段。脱毒阶段主要是由戒毒治疗机构采用替代递减疗法、中医戒毒疗法等药物治疗方法使戒毒者顺利渡过急性戒断反应期,帮助解决身体上的戒断症状,使戒毒者在脱离毒品以后在生理上没有痛苦。这个阶段是戒毒的第一步,也是很关键的阶段,一般需要1周至3周,甚至更长的时间。脱毒完毕并不是戒毒治疗的终结,由于药物作用只消除了生理戒断症状,而戒毒者的心理、神经功能、身体状况还未恢复,需要一个过程来处理生理脱毒后的心理、神经功能和行为问题,这就是康复阶段。该阶段主要采取心理疏导、正面教育、体育锻炼、加强营养等措施消除稽延性症状和心瘾,完成心理上的康复,使戒毒者能够重返社会。这个阶段需要6个月至12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其后要对戒毒者进行社会帮教,使他们融入社会正常生活。可见,戒毒治疗工作不但系统复杂,而且专业性很强,要针对戒毒者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戒除治疗,否则不但效果不大,而且可能会危及戒毒者的身体健康。
第二,制止某些人或者单位以戒毒治疗的名义,乱收费以非法牟利,损害戒毒者的合法财产权利。本法明确规定了戒毒治疗不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收取费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注重的是戒毒治疗的社会效果和社会效益。
第三,保障戒毒人员的人身权利。吸毒成瘾的人其本身自控能力差,易于自我伤害或者伤害他人,所以本法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有权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措施。非法从事戒毒业务的人员或单位如果对戒毒人员任意采取这些措施,就有可能会损害他们的人身权利。而且吸毒成瘾人员一般还有违法倾向,需要戒毒医疗机构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就有可能达不到以上目的,损害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的“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就是指违反法律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没有经过批准程序取得资质而对吸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的。
违反本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指有些单位和个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为他人戒毒,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依照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有些医疗机构没有经过批准而以戒毒治疗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毒品牟利的,要依照刑法有关毒品犯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