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改善居住条件作了规定。
居民住宅,既是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资料,也是城镇居民享有财产权的重要表现形式。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城市居民的住宅问题,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长期实行城镇居民住房分配使用制度,政府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用于城镇居民住房建设。但由于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并没有在国家大量投资的情况下得到有效的缓解,反而因为在住房分配使用中存在的不公平等问题,引起群众的议论与不满。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进行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采取诸如调整公租房租金、出售公有住宅、集资建房、商品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房建设、安居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多种措施,调动政府、企业、集体、个人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缓解住宅紧缺与居民需求之间的矛盾,加快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特别是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的解决,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具体来讲,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一,税收优惠措施。就是国家通过采取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同时,通过采取减免交易税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等改善居住条件。
第二,金融支持措施。就是通过采取抵押贷款、发债融资、上市融资、信贷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同时,通过房屋抵押贷款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等改善居住条件。
第三,用地等扶持措施。用地支持,就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相关的建设用地。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实施的“安居工程”,就明确要求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由城市人民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费用,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等。又如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明确提出,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2011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中也明确提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