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权利人权利保护与义务承担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一款,对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与义务承担作了规定。
一、对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与义务承担作出规定的必要性
所谓房地产权利人,是指对房地产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主体。房地产权利,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一方面,该权利与普通民事权利一样,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功能;另一方面,房屋等建筑物是建造在土地之上的,而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房屋与土地又不可分离。所以,房地产权利具有与其他普通财产不同的属性。国家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守法,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房地产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条件。在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等活动能否正常、有序、健康进行。同时,房地产权利人能否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但影响国家对房地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而且也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因此,有必要对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与义务承担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承担
根据本条的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按照这一规定,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
宪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民法通则第六条也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房地产权利人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房地产权利人在开展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房地产交易等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事,如果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按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其中,“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房地产权利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一样,应当依法纳税。涉及房地产权利人的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如按照国务院2011年1月8日修订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该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该条例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等。
三、关于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保护
在法律上,有权利必有义务,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房地产权利人作为市场主体和权利主体,其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为专门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以及管理等活动的法律,对房地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如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又如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在房地产抵押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等。对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