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关于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义务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概念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概念。本条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本法第十三条等规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概念一致,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依法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向土地的出让者缴纳的出让价款。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交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上缴和使用。本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上缴和使用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三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是本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就是说,出让合同要依据本法和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就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比如,支付的时间、支付的期限、支付的地点、支付的方式,等等。
三、土地使用者不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果
从合同上讲,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就土地使用者来讲,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其一项法定义务。就土地管理部门来讲,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如果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就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还有权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按照本法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