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规定。
【本条释义】
在我国,客观上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划拨这种方式,但并不意味着任何条件下的用地都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的合理利用更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大事,因此,本法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一、必须属于法定的几种建设用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是指
宪法规定的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种法定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下属各部、各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审判机关即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监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些国家机关的职责是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国家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不可能自己提供,而是需要国家财政拨款。因此,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军事用地又称“军事设施用地”。按照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的规定,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上述规定的军事设施,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所以讲,军事设施用地即上述法定的建筑、场地和设备的用地。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武装力量的经费开支需要由国家拨款。因此,本条规定,军事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通常讲,所谓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生产、生活及各种社会活动所需要的公共设施的统称,包括道路桥梁、交通运输、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煤气、热力、消防、环境卫生、防洪排涝等设施。所谓公益事业,是指为满足城市居民的需要而经营的各种事业,如文化教育、医疗保健、娱乐体育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是城市发展、人民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基础,是社会的共同利益所在,城市在进行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时,需要由国家财政拨款。因此,本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能源是指产生机械能、热能、光能、电磁能、化学能等各种能量的资源。交通是指人和物的输送。水利是指为除害兴利而进行的水资源开发,包括防洪、农田水利、水力发电、航运等。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改善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燃料和动力来源。交通是现代社会的大动脉,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枢纽,交通状况的发展好坏直接决定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好坏。水利同样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因此,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是指国家通过法定的途径依法提供各种优惠措施,给予财政拨款,着重予以发展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这些项目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条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现代经济在飞速发展,除上述几种用地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用地,需要通过划拨的方式来取得土地使用权。凡是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划拨的用地,土地使用者都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来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以规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划拨,除此之外,任何其他规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不得规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划拨。
二、建设用地确属必需
建设用地确属必需,是指土地使用者确实需要使用一定数量的土地或者特定的土地进行建设,但自己却不享有所需数量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者并不需要一定数量的土地或者特定的土地进行建设,只是为了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租赁、抵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就不属于建设用地确属必需的范围。
任何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述及的法定的建设用地和确属必需两个条件,才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如果只具备一个条件,那么,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并不意味着任何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可以自动地由土地使用者使用。根据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等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比如,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1.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申请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3.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