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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4 16:02
admin
本文介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63条(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般来说,房地产既包括房产也包括地产,房屋与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合二为一的,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将房屋与土地同时登记,一宗房地产只需要办理一个房地产权证书就可以了。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产分别登记制度,房产和土地登记分别由两个不同的行政部门来办理。在中央层面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和发证管理工作,而国土资源部则负责全国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和发证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地方的房地产权属发证管理工作机构的分工及其职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实践中,多数地方的做法是,土地权属登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也就是说,同一宗房地产需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分别登记制度容易造成重复登记,增加权利人的登记成本,也不利于房地产交易的利害关系人查阅相关登记信息。
为了改变房地产分别登记的现状,实践中,一些城市已经开始试行房地产统一登记、“两证合一”的制度,简化登记手续,节约交易成本。例如,天津、重庆、青岛、厦门、广州、深圳等地,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进行统一登记,实现了“房地合一”。在福州、珠海等地,由独立于国土、房管部门之外直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承担房地产登记业务,该部门一般是受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下属事业单位,其在办理登记业务时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名义统一对外开展工作。本条规定为实行房地产统一登记、“两证合一”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由一个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而不再需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在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时,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该房地产权证书即可。
标签:
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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