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信托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信托立法是着重于规范信托公司的行为,还是规范信托关系,在立法的起草与审议过程中一直是焦点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立法机构几经协商、研究认为,在目前条件下,《信托法》应先对信托基本关系作出规范,而有关信托业的体制及相应规范还不具备立法条件。此外,从信托的应用范畴来看,信托制度不单是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而设计的,它不仅可以运用于商业领域,也可用于民事领域和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因此,调整信托关系而不仅仅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行为便成为制定《信托法》的重要立法目的。
三、条文解读
(一)《信托法》立法的必要性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者为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尤其是在完善财产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信托制度很好地适应了社会公众在财产管理方面的各种需要,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信托业已经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领域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尽快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规范发展信托业。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业得到很大发展,已经在金融业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实践证明,信托投资业在弥补银行信用的不足、动员社会闲置资金、拓宽投资渠道、完善金融体系、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例如,信托经营机构的地位和发展方向不明确;信托业务范围不确定、业务经营不规范;投资规则不完善,资产结构不合理,风险控制能力差等。一些信托经营机构出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冲击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究其原因,不仅存在信托经营机构自身素质和外部监管不力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信托立法滞后,信托活动和信托业的经营、发展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因此,通过制定《信托法》,规范信托关系,为信托活动、信托业务的发展和规范奠定法律基础,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
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不断增多,私人所有的货币、证券和房地产日益增加,从发展趋势看,中国正在形成一个巨大的财产管理市场。由于种种原因(如有的人没有能力和专业知识管理自己的财产,有的人虽有能力但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亲自管理,有的人不愿意亲自管理,还有的人因事不能亲自管理等),许多人希望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不少这方面的情况,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承认、保护和规范。而现代信托制度具有特殊的功能和广泛的用途,是一种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社会经济领域中的一些重要变化使实行信托制度成为现实需要,也为信托立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闲置资产在转化为社会投资时,可以采取信托形式进行投资;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公益基金日趋增多,有必要利用信托制度进行基金的管理和运用,使之不断增值,扩大其规模;生产经营企业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也需要采用信托这种有效的资产管理和资产运用方式。
因此,我国制定《信托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立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立法承认信托制度,通过制定《信托法》,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信托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1]
(二)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
1.调整信托关系
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受托人按照特定的目的管理和处分其信托财产,形成民事财产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即信托关系。信托从最简单的意义上来说是一种代人理财的机制,其实质是一种财产转移与管理或安排。信托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二是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这里的财产权包含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三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四是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五是信托存续的连贯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正是由于信托具有的这些特性,使其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
信托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关系,如买卖、赠与、借贷等都是双方法律关系,而信托则是多方法律关系,典型的信托是由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关于财产的委托转移、管理处分以及受益所形成的财产信赖关系。将财产委托转移给他人的人为委托人,委托人是创设信托的人;受让财产并允诺为其管理处分的人为受托人,受托人是基于信托而持有财产的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的人为受益人。信托关系的客体是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原则上必须具备三方当事人。但也有特例,如英美法中的宣言信托,即委托人宣告本人为受托人,此时,委托人兼具受托人的地位。另有一种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他人管理或者处分,以自己为受益人,委托人兼为受益人,这种信托被称为自益信托。还有因欺诈、胁迫、错误或其他不法行为或偶然事件而取得他人财产时,法院认定该取得人为法律上的受托人,这种信托被称为推定信托。
由于信托的成立目的、性质和适用法律不同,信托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可分为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根据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分为法定信托与推定信托;根据信托的目的不同,可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根据是否以金钱为标的,可分为金钱信托与非金钱信托;根据委托人与受益人的不同,可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根据委托人的信托是在生前发生效力还是在死后发生效力,可分为生前信托与死后信托;根据信托契约中是否保留了委托人的撤销权,可分为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根据信托行为设立的形态不同,可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根据受托人行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营业性信托和非营业性信托;根据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同,可分为个别信托和集团信托等。
这里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信托分类:
(1)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委托人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是自益信托。自益信托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只能是私益信托。委托人以他人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是他益信托。他益信托可以是私益信托或者公益信托。委托人同时以自己和他人为共同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也属于他益信托。
(2)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委托人在生前设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信托,是生前信托。生前信托通常采取信托合同的方式,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委托人以遗嘱方式设立、并于委托人去世后生效的信托,是遗嘱信托。遗嘱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委托人设立遗嘱信托的,除遵守信托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继承法对有效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3)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委托人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或者他益信托。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慈善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各国均对设立公益信托给予鼓励,例如,在信托法或税法中规定,公益信托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4)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这一分类只适用于私益信托。委托人为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机构为受托人从事商事活动而设立的信托,是营业信托,也称商事信托。委托人为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委托自然人为受托人从事一般民事活动而设立的信托,是非营业信托,通常也称为民事信托。
(5)固定信托与自由裁量信托。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已经确定了受益人及各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或者数额的,称为固定信托。每个受益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或者数额对信托财产享有权益。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只确定了一类受益人,比如“我的子女”,实际的受益人及其受益权数额授权受托人自由裁量作出决定的,称为自由裁量信托。
(6)意定信托与法定信托。依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人为设立的信托,是意定信托,也称设定信托。意定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也可以是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等。法定信托是指依法律规定、不依委托人的意思而成立的信托。
2.规范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即信托当事人所从事的信托活动。我国的信托事业在1979年以来的几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及业务规范,其市场定位不明确,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业务范围不明确、机构地位不确定、违规经营严重、风险控制能力低、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等。为了解决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曾多次发文进行整顿。
1999年信托业的第五次整顿,被称作“史上最严厉”整顿,逐步确立了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模式,在保留少量规模大、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原则指导下,将众多规模小、资不抵债的公司撤销。到2000年左右,全国范围内的信托公司由原来的239家缩减至60家左右。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已废止),明确界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职能作用、机构设立、经营范围、监管与自律、原有业务的清理与规范等。
随着分配制度改革和公民私有财产的增加,我国已经形成了巨大的财产管理市场,除个人财产和企事业单位资产外,还有各类公益性基金、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在巨大市场潜力的吸引下,种种财产管理活动开始兴起。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统一的财产制度的安排,有些财产管理活动演变成为高息揽储甚至出现非法集资。制定适用于所有与信托管理有关的活动的法律,规范信托行为,使我国的信托业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为此,《信托法》在其立法宗旨中明确将规范信托行为作为重要的一项内容规定下来,并以此在《信托法》的其他章节中规定了具体规范要求。
《信托法》实施后,我国于2007年开始了第六次整顿。2007年3月1日,所谓信托“旧两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被废除,两新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连同《信托法》,被称为业内的“一法两规”。信托业第六次整顿正式拉开帷幕。“两规”对信托经营范围及业务定位重新界定,信托机构需根据要求清理实业投资、整改存续业务。值得一提的是,原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二字不复存在,监管层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管理,各信托公司开始清理进程,或更换金融牌照,或进入过渡期以实现合规目标。
2020年,信托业开始第七次整顿。信托行业存在投机主义,出现跨越监管红线、阳奉阴违的现象,有的信托公司违规将信托财产用于股东以及兑付其他信托项目或其他非信托目的,个别信托公司出现多款产品爆雷,逾期无法兑付。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信托业风险加速暴露,少数信托公司已劣变为高风险机构。2019年年底召开的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目前是信托第七次行业整顿”,由此拉开2020年信托业行业整顿帷幕。2020年,安信信托、四川信托、新时代信托等多家公司接连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监管部门持续压缩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融资业务、继续压降金融同业通道规模、严格管控地产信托额度、加大力度处置风险资产。此外,2020年3月1日,《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借鉴并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股东穿透监管、股东分类管理等制度实践,对于促进信托业股权管理乱象治理,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监管具有重要作用。[2]
3.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一般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构成,因此在三方当事人间就自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要使信托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使各方当事人都处在公平、合理的法律地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成为我国信托立法的宗旨之一。为实现这一立法宗旨,《信托法》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第四章就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4.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
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不仅是制定《信托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制定这部法律的立足点。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也好,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好,都是为了使信托事业能够在法治环境中,依照法律的规范和要求,正常、有序、健康地向前发展,使信托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信托法的功能
信托法本质上为财产法制度,信托法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提供其他财产法制度——合同法、
公司法和物权法等无法提供的独特功能。信托法最独特的功能是灵活性。根据学者归纳,信托法存在以下五种功能。
1.把财产名义所有权与财产利益及控制权分离的功能
通过委托代理、公司法人制度等,也能实现这种财产权和财产管理权的分离,但是,信托中的这种分离更为彻底、灵活。在信托结构中,控制和管理信托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可以和受益权分离,既可以保留给信托的设立者,也可以由信托的设立者授予受托人或者其他人。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延缓对利益的分配。
2.受益人连续功能和受益权分层功能
信托法最为人称道的是其制度的灵活性,而这种灵活性的重要体现在于,它可以实现当事人复杂的财产权安排。受托人可以把信托利益在两个以上的受益人之间分配。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分配信托利益的方式可以是同时共享的,也可以是有先后次序的,还可以是临时的、偶然的和附加条件的。因此,信托法有将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目的长期固定化并根据其目的将信托受益权连续地归属于数个受益人的功能。根据信托就可以创设出在不同时间上享受不同性质受益权的受益人——收益受益权人和本金受益权人,或者仅仅是享有不同性质受益权的人——优先级受益权人和次级受益权人。
如根据原银监会作出的《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所有享有劣后受益权的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这种就是双层结构的信托产品。
3.财产长期管理功能
财产上的长期管理功能是指使信托财产长时间受制于委托人意思之下的功能。
4.财产的集合管理功能
信托可以把委托人的少量资金集合起来,由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进行集中管理。将小额的资产汇集起来设立信托,能降低信托机构的管理成本,而且能满足受托人的交易相对人的巨额资金需求。同时,对于资产证券化类型的信托所显示的,通过将不动产、债权等财产证券化,相当于将一个统一的财产标准化之后进行抽象分割,分割成多个小额的信托单位,这样可以让众多的人参与购买信托单位所代表的信托受益权。
5.风险隔离功能
信托实现风险隔离功能的方式是创设独立的信托财产。成功设立信托之后,信托财产即成为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安全财产,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的债权人一般而言均不得对信托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变卖、强制过户等法律强制措施。而且,现实的营业信托中,一个信托受托人的各个信托项目之间相互独立,风险也鲜有传染性。由此也可以说信托有为受益人创设出安全、优越之权利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