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保管有关记录、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出报告以及依法保密义务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对这一问题,《信托法(草案)》一审稿规定:受托人应当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及其收支情况,报告受益人。二次审议稿未作修改。三次审议稿规定:受托人应当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及其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可以看出,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保密义务,并对报告的主体作了调整,即将向“受益人”报告修改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通过稿肯定了三次审议稿的修改。[1]
三、条文解读
受托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其信托义务,对于委托事务处理的情况,受托人应当进行记载,并应当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处理信托事务的相关情况。法律上确认该义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受托人认真履行记录和报告义务,有利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及时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状况,并对受托人执行信托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受托人将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也有利于接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另一方面,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记录是为了方便查询,并有利于保障受托人认真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受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和结束之后,都应当保守因信托关系而知悉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个人信息、信托财产状况等秘密,不对外泄露这些秘密。因为信托关系涉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所以,受托人对信托关系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姓名、信托财产状况、收益情况等,都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保存记录的义务
保存记录的义务是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该记录有两个要求:一个要求是记录的内容应当是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与此无关的情况则没有相应的记录义务;另一个要求是记录要完整,所谓完整就是中间不能有间断、内容要全面。
受托人接受委托,代人理财,基于信任关系处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受《信托法》和信托文件的约束,享有法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权利,也承担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义务。本条第1款规定了其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的义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指有关信托的财产和物品的收支情况、有关信托的金钱方面的收付情况、处理信托事务的方式、交易对方的情况等。完整是指与处理信托事务有关的全部合同、单据、凭证、账户资料等。保存是指记录并装订成册,在计算机处理时应有专门存储方式。还应执行我国有关《
会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审计法》规定的办法。
(二)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义务
本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报告的内容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2)报告的时间要由信托文件来作出规定,可以是一个季度报告一次,也可以是一个年度报告一次。如果信托文件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应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要求来报告。(3)报告的对象是委托人和受益人。
关于时间要求,每年定期一次或多次报告。关于报告的内容,包括三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情况,是指采取何种管理方式,如受托人自己管理运用或委托他人代理管理运用等;处分情况一般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如对现金进行了储蓄、投资实业、证券交易或购买了不动产,对非现金类的财产进行了拍卖变卖、租赁、承包或进行了业务运营;收支情况是指与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有关的现金、非现金财物的收入、支出的明细和分类记录。报告可以是合并所有资料的总账,也可以是应委托人和受益人要求的分类分细目的账簿、凭证和资料。报告的对象是委托人和受益人,也就是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信托法》规定这样的报告义务,便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也便于分清责任。
(三)保密的义务
本条第3款规定受托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保密的客体是“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2)依法进行保密,对于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不能保密,如果这种情况下再保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这里所讲的“密”应当是指商业秘密等有关情况,不能将任何事情都认定为“密”。对于“密”的范围,可以在信托文件中作出相应的约定。信托关系因为是当事人间的财产委托关系,牵涉私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与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为保证不因信托事务情况和资料的泄露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维护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应依法负保密义务,诸如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姓名、职业、身份证件、账户账号、设立信托的情况、受益情况等,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等。保密应依法,在相关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了解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及信托财产的情况时,应依法办理。
(四)保存记录、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保密的义务是相对于受托人来讲的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权利人是委托人和受益人。也就是说,保存记录的义务、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义务、保密的义务是相对于受托人来讲的;而相对于委托人、受益人来讲则是一种权利,也就是其有要求受托人保存记录、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保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