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益人的概念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对这一问题,《信托法(草案)》一审稿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一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有些委员、专家学者提出,《信托法》中应当明确哪些人可以作为受益人。根据上述意见,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有关受益人的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三次审议稿和通过稿没有作出实质修改,同二次审议稿。
三、条文解读
(一)受益人的定义
受益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受益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为委托人,受托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为受托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为受益人。虽然信托于信托合同签订时或者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成立,并不需要受益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为一定的法律行为,但是,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对受托人享有给付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行为都要受到为受益人的利益这一信托目的的约束,因此,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受益人的信托是无效的。受益人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但是信托是否有效并不以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就存在或特定为必要,只要信托文件规定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可以确定,该信托即为有效。
第二,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纯享利益之人。信托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对信托财产不负有管理、处分的责任,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也不由受益人承担,而是以信托财产承担。非经信托文件特别规定,信托一般为无偿的,即使信托文件规定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为有偿的,其报酬一般也是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为纯享利益之人。
第三,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为受益人所专有。
(二)受益人的资格和范围
受益人并不需要通过承诺或者为一定的法律行为,以取得信托受益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受益人即享有信托受益权,且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纯享利益之人,原则上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因此本条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自然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自然人可以成为受益人,而不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受益人,不能自行行使其信托受益权的,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为特殊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2)法人。法人从成立时起至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可以作为受益人。(3)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具有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能够独立参加诉讼活动,因此,本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受益人。
关于受益人的范围,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1)关于胎儿能否成为受益人。根据其他一些国家民法的规定,未出生的胎儿,除非其出生时为死体,否则对其个人利益的保护,特别是在接受遗赠和继承遗产时,应视为已出生。我国《
民法典》也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表明,胎儿在接受无附带义务的利益的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定权利能力。因此,胎儿可以成为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2)关于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能否成为受益人。本法对此未作明确的限制,因此外国人原则上可以成为受益人。但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项权利有限制性规定,而该物或者该项权利为受益权的客体应当移转给该外国人的,则外国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比如,《
文物保护法》第25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因此,如果设定信托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文件规定由受托人将该文物移转给受益人,则外国人不能作为该信托的受益人。(3)关于非人类的生命体能否成为受益人。有的国家的判例承认为宠物等非人类的生命形态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也是有效的。但是,本法将受益人限定在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范围之内,因此非人类的生命形态不能成为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作为受益人
委托人是设立信托的人,无疑可以作为受益人,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委托人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即自益信托;二是同一信托存在多个受益人,委托人是共同受益人之一。当然,委托人可以不是受益人。一般情形下,民事信托中既有自益信托,也有他益信托,即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不是受益人,但遗嘱信托属于他益信托,委托人不可能是受益人。营业信托以自益信托为主,即委托人通常为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之一。公益信托属于他益信托,委托人几乎不可能成为受益人。
受托人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受益人,其作为受益人的情形只有一种可能,即同一信托存在多个受益人时,受托人可以是共同受益人之一。即委托人可以指定受托人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由其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委托人不得指定受托人为某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因为当受托人是某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时,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和信托受益权归于同一人,信托就失去了其设立和存在的意义。因此,受托人可以是共同受益人之一,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因为当受益人仅仅为一个人且受托人自己一个人是受益人时会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权与受益权合并,从而使得所有权归于统一,失去了信托的意义。
将受托人设为同一信托的共同受益人之一,有利于将受托人的利益和信托财产的管理联系在一起,增强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同时,必须防止受托人偏向自己的利益。
适用指引
信托受益权的主要内容
《信托法》是以受益人为本位的法,信托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实现。信托受益权主要包括信托利益的享有权、信托事务监督权和救济权等内容。信托利益的享有权,指的是受益人享有请求受托人交付基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而产生的利益,受托人负有将其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利益交给受益人的义务。信托事务监督权,是指受益人为确保受托人适当管理信托财产,正当履行其职责而享有的权利,具体又包括知情权、对受托人自我交易的同意权、对受托人辞任的同意权、信托终止时对受托人清算报告的异议权。受益人的救济权主要指在受托人或其他主体违反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受益人撤销权以及强制执行异议权。从上述权利内容的关系来看,后两项权利内容的目的也是确保信托正常运行,以实现受益人的受益权,一旦出现违反信托本旨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及信托利益的情形,受益人可行使相应的权利或寻求相应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