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同受益人如何享有信托利益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信托法(草案)》一审稿没有对该问题作出规定,二审稿增加第43条规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以后各稿对此未再修改。[1]
三、条文解读
(一)基本法理
尊重当事人约定是信托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受益权是信托中的关键性权利,自然也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这也符合私法行为意思自治原则。在信托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分配信托利益,是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参照按份共有制度关于份额不明时视为份额均等的原则,本条规定各受益人按照均等比例享有信托利益,符合民法基本精神,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信托受益权的共有
共同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是指数个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共同享有利益,并且共同对受托人享有给付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多人共享信托受益权的情形较为复杂,既有存在不同受益权顺位的结构化信托,也有受益权顺位相同、受益人处于平等地位的普通信托。不同的信托结构决定了信托收益的不同分配方式,而具体又取决于信托文件的当事人约定。
(三)分配规则的信托文件约定优先
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作出规定的,共同受益人分别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可以约定信托受益权的不同份额,如遗嘱人将两个子女指定为受益人,其中一个尚未成年,生活无法自理,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成年子女享有40%的信托利益,未成年子女享有60%的利益;信托文件也可以约定信托受益权的不同分配期限,如遗嘱人可以将配偶与两个子女皆指定为受益人,规定配偶生存期间向配偶分配全部信托利益,配偶去世后平均向两个子女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文件还可以约定信托受益权的不同顺位,如存在优先级、普通级及劣后级受益权的结构化信托。
(四)按均等份额分配的任意性规则
实践中会遇到信托文件未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作出规定的情形,如何处理也需要信托法表明态度。本条参照按份共有份额不明时的处理规则,规定各受益人按照均等比例享受信托利益,既能够解决实践问题,也符合基本法理与社会公平观念。
适用指引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后半段规定的平均分配规则是一个任意性规范,仅适用于信托文件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形。在适用该规则之前,应当首先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对于全部信托文件予以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如果能够得出关于分配顺序的具体解释,则不能适用平均分配的缺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