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信托终止后信托事务清算及受托人责任解除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在《信托法(草案)》一审稿中为第55条,在《信托法(草案)》二审稿中调整为第58条。现行《信托法》与草案条文内容基本一致。
三、条文解读
(一)信托事务的清算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负有对信托事务进行清算的义务。信托事务的清算,是指信托终止后由受托人对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活动。信托清算义务虽然是受托人义务链中的最后一环,但对委托人来说,该义务是最重要的一环,因为事关信托财产的分配和信托利益的归属。信托事务的清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清理信托财产的债权、债务。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首先应当清收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债权,并清理、偿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受托人在清理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时,可以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媒体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受托人对经其核定的债务,以信托财产予以清偿。(2)转移信托财产。受托人在清理债权债务后,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核定,编制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信托财产在扣除委托人、受益人对受托人所负债务、清算费用后,应当及时移交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3)制作并提交清算报告。受托人在移交信托财产时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交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一般应当记载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清理债权债务的情况、信托财产增减情况以及尚未收回的债权和尚未清偿的债务的情况等。
(二)信托事务清算的法律后果
信托事务清算完结,受托人提交清算报告,并将信托财产移交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之后,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对于清算报告未列入的事项以及已列入清算报告但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异议的事项,受托人不能解除责任。对于清算报告未列入的事项,属于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债权的,受托人应当继续追缴,属于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债务的,应当保留部分信托财产予以清偿,或者与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协商确定清偿方案。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受托人与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应当协商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受托人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行为,以减少信托财产的价值,或者增加存在于信托财产上的债务,编制虚假的清算报告的,即使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未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受托人的责任也并不因此解除。
适用指引
一、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与受托人职责终止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的区别
本条规定的信托终止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与《信托法》第41条规定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主要存在以下不同:一是前者得到受益人或者权利归属人认可,并将剩余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后,信托关系消灭,后者不影响信托关系的存续,继续由新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二是信托终止至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前,存在法定信托的暂存期,以结束性转移为目的;受托人职责终止至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前则为过渡期,以交接为目的。
二、清算报告认可人的确定
根据《信托法》第58条的规定,如受益人或者权利归属人没有异议,除非受托人有不当行为,其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换言之清算报告认可人为受益人或者权利归属人。具体而言,如果受益人与权利归属人为同一人的,清算报告得到受益人也即权利归属人的认可即可,如果受益人与权利归属人不是同一人时,清算报告应分别取得受益人、权利归属人就所涉及的内容的认可,此时受益人、权利归属人同时成为清算报告认可人。此外,根据《信托法》第71条的规定,公益信托终止后的清算报告应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因此信托监察人在特定情形下也是清算报告认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