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一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亦称“持续发展”。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她担任主席的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定义得到广泛接受,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取得共识。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经济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协调一致,让子孙后代能够享受充分的资源和良好的资源环境。健康的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生态可持续能力的基础上,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总的来说,可持续发展特别强调各种经济活动的生态合理性,强调对资源、环境有利的经济活动应给予鼓励,反之则应予以摈弃。
所谓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计划和纲领,是国家在多个领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总称,旨在使国家各方面的发展目标,尤其是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目标相协调。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召开,会议提出并通过了全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21世纪议程》,并且要求各国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各自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和对策。1994年7月4日,国务院批准了我国的第一个国家级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所造成的各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来说,我国是最早实施这一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把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以后陆续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均含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也由基本建设项目扩大到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队伍也不断壮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技术和管理体系,对于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国家逐步开展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划,如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等,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持久,范围也更加广泛。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提出有关规划的时候能够慎重考虑相关的环境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不仅可以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环境破坏,也可以大大减少事后治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验看,许多国家在总结环境保护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认识到单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适应不了全面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需要,因此积极开展了以政府有关规划为评价对象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进一步促进了环境污染的预防,成为全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趋势。
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利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