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英文缩写EIA,即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影响评价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为开发建设活动的决策提供依据,为经济建设的合理布局提供指导,为确定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和规模、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的环保规划提供导向,为制定环境保护对策和进行科学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本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划,另一类是建设项目。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本法和国务院2009年制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本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第二类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三类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是对评价对象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来说,根据本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第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第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第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来说,根据本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三是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进行跟踪评价。根据本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第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第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第四,跟踪评价的结论。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来说,根据本法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