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法第8条的规定,对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了真正发挥规划环评的作用,本条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良环境影响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1)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2)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3)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指根据对实施该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应详细给出针对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对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修复补救的对策和措施,论述对策和措施的实施效果。如规划方案中包含有具体的建设项目,还应给出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等。
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评价结论是对整个评价工作成果的归纳总结,应力求文字简洁、论点明确、结论清晰准确。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例如,在评价结论中应明确给出评价区域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敏感性、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资源利用现状,明确对规划实施具有重大制约的资源、环境要素;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和风险评价结论;对水、土地、生物资源和能源等的需求情况;规划方案的综合论证结论,主要包括规划的协调性分析结论,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论证结论,环境保护目标与评价指标的可达性评价结论,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等。
本条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实践中还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有关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认真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