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是指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用以验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和判定减缓措施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措施的过程。跟踪评价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成部分,是规划实施中保护环境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可以有效地对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从而提升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多集中在规划实施前阶段,是对规划实施后产生的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评价,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为一些不确定因素,规划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与原计划不符的情况,致使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而可能导致规划实施出现较大的偏差。因此,在规划实施的进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是真实掌握规划的实际环境影响、促进规划与环境协调的重要措施。通过跟踪评价,能够及时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方案,从而避免重大错误的出现。
跟踪评价的适用范围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适用的对象为规划,不包括建设项目;二是适用于其实施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而不是所有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适用范围是由规划本身的特点决定的,需要在实施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一次或多次的跟踪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一般包括:(1)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显著下降或造成环境功能区使用功能重大损失的;(2)规划直接环境影响不显著,但规划实施所诱导的间接环境影响和累积环境影响显著的;(3)与规划范围内或相邻区域内的其他规划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或环境保护方面存在显著冲突的;(4)规划实施的影响区域跨越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流域或海域,或者跨越国界的;(5)规划实施的影响区域内存在社会关注区的,如疗养地、医院等;(6)规划实施的影响区域内存在特别保护地区的;(7)规划实施的影响区域内存在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的。
跟踪评价与一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别在于:跟踪评价是在一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回顾性评价和预测评价。跟踪评价不仅要对已实施规划进行回顾性评价,而且还要基于回顾性评价的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以指导和调整规划尚未实施的部分,也就是对后续发展规划进行预测评价。
跟踪评价的主要工作目标有两个:其一,针对已经实施的规划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评估规划活动中采取的减缓性措施是否起到作用;其二,针对未实施的规划建设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从而为规划建设采取减缓性措施提供参考,避免规划活动破坏区域内生态环境。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5条规定,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2)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3)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4)跟踪评价的结论。
实施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一般包括几个工作步骤:第一,分析实施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可行性,决定是否使用。第二,进行跟踪评价的准备工作,包括明确跟踪评价工作的具体工作目标;确定跟踪评价工作将要采用的技术手段或者方法;收集跟踪评价工作可能需要的有关材料;等等。第三,进行跟踪评价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项目建设实施进行全面监测,并通过收集的各种监测数据分析规划活动中采用的减缓措施是否起到作用。第四,评估跟踪评价结果。在这一过程中,要重点评估规划活动中所采取的减缓措施是否起到预期作用,并且验证前期作出的环境评价预测是否准确。同时还要针对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中所暴露的具体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第五,形成跟踪评价结果报告。跟踪评价结果报告是对整个跟踪评价工作的总结,报告中主要包括减缓措施的实际效果、跟踪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和相关建议、跟踪评价的具体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等。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还要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