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的分类
建设项目包罗万象,大到投资上百亿元、上千亿元的水电站、核电站、高铁,小到投资数万元的餐饮以及一般社区服务项目,其对环境的影响差异很大。同时,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程度也很不相同,同样的一个建设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与在城市开发区对环境的影响存在很大差别。基于此,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实行分类管理。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制度作了规定;1999年4月1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试行)》,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在此基础上,本条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使这一制度法律化。
依照本条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包括影响的范围大小、影响的轻重等。一般来讲,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所属的行业等密切相关,这些都是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需要考虑的因素。同时,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也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本条第2款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以下三类:
1.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如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煤层气开采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等等。
2.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所谓专项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针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环境要素,如大气、水等所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这一项的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另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必须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手续。如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单纯分装的等。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
建设项目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领域、行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需要有一个全国一致的标准,以便于执行和操作。考虑到在法律中对此难以作出很具体的规定,本条第3款授权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名录,并予以公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分类原则,制定三种类别的建设项目的具体名录,并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使公众能够知晓。本法实施后,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于规范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原环保部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国家行业管理产业政策新的规定,公布了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其中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