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这次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以自行编制。这样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要求
这次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明确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要求,就是应当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近年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供指导和依据。例如,2016年,生态环境部修改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通用规定、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这个总纲与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构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又如,2018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适用于化工、冶金、矿山采掘、农林、水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包括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等。
三、授权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这次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改,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2019年,生态环境部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办法还明确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部还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实施。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三个方面:(1)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前述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前述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二是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程教育等;每年参加相当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2)工作实践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具备相应的基础能力。包括: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能力,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能力,环境影响分析、预测与评价能力,环境保护措施比选及其技术、经济论证能力,相关技术报告和数据资料分析、审核能力。二是具备相应的工作业绩。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3年内主持编制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3年内主持编制过一定数量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三是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近3年内承担或者参与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科学研究课题,或者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制修订工作。(3)保障条件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二是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运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交流与培训制度。三是配备相应的专业软件和仪器设备,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软件,配备一定数量的图文制作和专业仪器设备。
四、技术单位不得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
本条还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这里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是指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部门,如依照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负责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本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的独立性、公正性,不能依附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服务。有关部门也不应违法干预依法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