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本法第16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根据本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还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批。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的内容、格式和报批程序等报批。
至于哪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何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具有审批权,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办理。
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1)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2)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3)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4)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5)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6)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7)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8)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9)其他海洋工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3)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5)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6)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7)公众参与情况;(8)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三、审批时限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是指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向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查。
备案与行政许可不同:(1)关于法律效力。前者无须经行政机关同意,即可从事相关活动;后者必须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才可以从事相关活动。(2)关于程序。行政许可有严格的程序,适用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备案程序相对简单。(3)关于法律后果。关于未依法备案,本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未批先建,本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审核、审批和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原法规定的是“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为第1款取消了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规定,预审已不复存在,所以相应地删去了预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
本法第24条对审核作出了规定,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审批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审核、审批都属于行政许可,同样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除审核、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外,备案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