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后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的新发展,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补充和完善。通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作出评价,验证环境影响评价的正确性和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督促评价单位提高评价质量和水平,同时对原环境影响评价提出补充预测的内容和减缓影响的对策措施,从而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性。
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在评价原则和方法上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一些区别:一是目的不同。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从环境的角度确定项目是否可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目的是检查、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预测项目未来环境影响和环保效果的变化发展趋势。二是阶段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决策阶段,而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在项目投入运营生产的使用阶段。三是内容不同。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对拟建项目可能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性进行评价,而环境影响后评价是对项目的决策和项目实施的环境效果等进行评价。此外在比较的标准和组织实施等方面,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也有所不同。
根据本条规定,有两种情形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是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由于某些主观或客观原因,项目实际内容或环境影响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如项目所在区域的敏感性或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完善污染防治对策和修正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二是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责成的。主要针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环境保护措施或是对环境的影响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包括环境影响大、建设地点敏感、有争议、有较大潜在影响或是有重大事故、有风险事件发生的项目,或者运行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众意见较大的情形等。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特点确定,一般为存在累积性环境影响影响的建设项目,存在持续变化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尚未显现效果的建设项目和存在较大影响或争议的建设项目。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3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2)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3)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4)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5)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6)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7)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原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组织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责令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具体管理措施,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3至5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