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
出入境管理的范围,既有广义的理解,也有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讲,出入境管理是指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等的出入境管理,包括边防检查、海关管理,国境卫生检疫等。而从狭义上讲,出入境管理仅指人员出入境管理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本法关于出入境管理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狭义的理解。之所以采用狭义的理解,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由于广义范围涉及的海关、国境卫生检疫等,我国已经制定了
海关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予以规范,为了避免法律间的冲突,本法在调整范围上需要将有关海关管理和国境卫生检疫的内容排除在外。二是立法基础。我国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是在区分中国公民、外国人的基础上分别进行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分别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这次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是将这两部法律加以整合,同时将国务院制定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相关内容吸收纳入,制定成一部新的出入境管理法。可以说,本法的立法基础就是上述两部法律和一个条例,这就决定了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可能超出这两部法律和一个条例的调整范围。而两部法律和一个条例在内容上只涉及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这四个方面,所以本法的调整范围也就包括这四个方面。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编辑
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本法第二章作了专门规定。主要是: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同时,明确了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六种情形,以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申请程序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由于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
护照法,所以有关护照管理的内容,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这样一个衔接性的规定。
二、外国人入境出境编辑
关于外国人入境出境,本法第三章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一节完善了我国的签证制度,包括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或者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明确了签证的种类和普通签证的类别;规定了不予签发签证、免办签证和需要办理临时入境许可手续的有关情形。同时,规范了邀请函制度,明确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的真实性负责等。第二节规定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制度,明确外国人入境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签证或者其他入境出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出境,同时,规定了外国人不准入境、出境的有关情形等。
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编辑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本法第四章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一节规定了一般的停留居留制度,包括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停留;超过一百八十日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留存指纹信息。同时,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外国人应当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住宿应当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等。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管理,明确了外国人工作需取得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居留证件,并对非法就业进行了界定,规定外国人有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工作,外国留学生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工作等行为的,均属于非法就业。第二节规定了永久居留制度。永久居留制度对于引智引资具有积极作用,是国际通行做法。为此,本法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四、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编辑
本法第五章对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作了专门规定。包括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未经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等信息,并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法定情形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办理船舶搭靠手续。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交通运输工具有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或者被认为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等情形的,不准出境入境。
【适用要点】
应当指出的是,本法的名称虽为出境入境管理法,但其调整范围不包括海关管理、国境卫生检疫等内容,只包括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属于狭义的出境入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