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入境边防检查的规定。
【本条释义】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是出境入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由设在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具体职责,包括检查的范围、内容等,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出境入境人员有义务对边防检查机关依法进行的执法行为予以服从和配合。
一、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口岸是一个国家对外交往的门户,是国际客货运输的枢纽。口岸分为陆路口岸、航海口岸、航空口岸三种。我国的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国家级)和二类口岸(省级)。自1978年首批对外开放五十一个口岸以来,目前我国已开放一类口岸一百二十余个,二类口岸近二百九十个,总数达到四百一十余个。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指隶属于公安部代表国家行使出入境边防检查职权的职能部门,具体地说,就是指设立在对外开放口岸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及它的上级领导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目前分为职业制和现役制两种。其中,实行职业制的是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厦门、珠海、汕头、海口等九个边防检查总站,由公安部垂直领导,具体由公安部六局实施领导;其他边防检查站是现役制,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六局指导。现役制的边防检查机关,即公安边防部队,是国家部署在沿边沿海地区和口岸的一支重要武装执法力量,隶属公安部,实行武警现役体制。公安边防部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边防总队,在边境和沿海地区(市、州、盟)设公安边防支队,在县(市、旗)设公安边防大队,在沿边沿海地区乡镇设边防派出所,在内地通往边境管理区的主要干道上设边防公安检查站;在沿海地区设海警支队、大队;在开放口岸设边防检查站。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履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职责,依法对出境入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携带、载运的行李物品、货物等实施边防检查。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出入境边防检查是出境入境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括:
1.护照证件检查。出境入境人员,必须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有效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后方可出入境。
2.行李物品检查。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3.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监护和管理。对出境入境的飞机、船舶、列车、汽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监护和管理。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照
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海关有权检查出境入境运输工具,查验出境入境货物、物品,这就涉及与上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的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在必要时进行,同时应当通知海关,以做好两个执法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
三、口岸限定区域管理
口岸限定区域,是指根据出入境边防检查、监护、管理等工作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出入境口岸划定的一定区域,是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出入境管理的主要场所。现行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边防检查执勤人员的查验,未经许可,不得进出。与口岸业务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应事先得到边防检查站的批准。在口岸限定区域内停留、作业或工作的人员、车辆,应自觉服从边防检查值勤人员的管理。
关于口岸限定区域的范围,公安部1999年制定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标准》初步作了规定。在空港口岸,根据封闭条件状况和机场管理法规规定,口岸限定区域一般包括出境检查候检区到各登机口,各登机口至入境检查现场。如航班停靠远机位,则对旅客从远机位机坪至航站楼到达之间运送过程实施全程监管。就陆路口岸来说,边境陆路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包括出境检查候检区至口岸边境分界线之间,以及口岸边界分界线至入境检查现场。内地陆路口岸,主要是铁路口岸,其限定区域包括出境检查候检区至出境列车车门;入境列车车门至入境检查现场之间的区域以及出境入境列车停靠的场地。就海港口岸来说,客运类型的海港口岸限定区域范围与空港、内地陆路口岸类似。货运类型的海港口岸,如港区封闭条件较好的,港区围墙以内原则上视为口岸限定区域;对港区封闭条件较差的,以码头前沿为标线,向码头内侧没定一定宽度范围(一般为50米至100米)作为口岸限定区域。
【适用要点】
应当指出的是,边防检查机关在执法时,要注意与同在口岸的其他执法部门,如海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等的沟通配合,做到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