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出境入境管理中贯彻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公民走出国门,赴境外从事旅游、学习、经商、探亲等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加。2010年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总量约3.29亿人次,其中内地居民1.14亿人次,香港居民往来内地1.59亿人次,澳门居民往来内地0.46亿人次,台湾地区0.10亿人次。与此同时,来华外国人数量持续较快增长,2011年外国人入境出境总量达到5412万人次,其中入境2711万人。自2000年以来,外国人入境人数以年均10%速度递增。截至2011年底,在华常住外国人(居住半年以上)总数近60万人,主要为三资企业工作人员、留学生、教师、外企驻华机构代表及家属、亲属团聚人员等。其中,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约22万人,约占常住外国人总数的37%。面对这一新的形势,做好出境入境管理工作需要确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公安部门、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工作中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做到:在管理上,公正执法,有效防止非法出境入境和外国人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行为的发生;在服务上,便民高效,为合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保障公民出境入境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完善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制度,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者等来华提供便利,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国人来华旅游、学习、经商,吸引我国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来华服务,这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引智引资战略的实施。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来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本法在其他章节的规定中,为了体现本条所规定的在出境入境管理中加强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精神,也明确规定了有关内容,主要有:
第一,在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方面,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以保障快速通关,使中国公民在出境入境时享受快捷方便的服务。此外,为解决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等事务时,因没有居民身份证,无法提供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的问题,规定这些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二,在签证管理方面,为更好地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在普通签证类别中增加规定“人才引进”一类,以给那些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出入境方面提供便利。同时,规定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指定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政府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另外,规定持有效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免办签证入境。
第三,在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方面,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同时,确立了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俗称“绿卡”制度),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可以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者和亲属团聚人员提供了在华居留便利。
在近些年的管理实践中,有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机构也积极采取措施,为出境入境人员和在华居留的外国人提供便捷服务。如在深圳和珠海的口岸,为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持规定的出境入境证件自助通关服务,大大方便了需要多次出境入境的人员。此外,在外国人较为集中的城市开通110报警服务台外语接警服务,有的还在外国人较为集中的社区设置了警务联络室,为在华外国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警务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