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对出境、入境人员的义务作了规定;二是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程序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职权作了规定;三是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所专享的便利措施作了规定。
一、出境、入境人员的义务
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护照是中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所以中国公民在出境入境时,交验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是一个法定义务和必备程序,用以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交验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义务,对于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及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应当依照本法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除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还应履行规定的手续。自1976年3月起,公安部开始实施出入境人员填写边防检查出境、入境登记卡制度。出境、入境登记卡是出境入境旅客留存在边防检查站的一种出入境记录,也是边防检查站对旅客进行分类统计的依据。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人数不断增多,为便利人员出境入境,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断扩大免填出境、入境登记卡人员范围。自2007年10月1日起,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出境入境已经不需要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因此,目前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时,无需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需持有效护照或者证件,履行查验签证等其他规定的手续。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查验准许职权
中国公民需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边检机关的“查验准许”职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查验,即检查;二是准许,即核准、批准。检查的内容包括人与护照、证件对照,护照、证件与旅游团名单对照,查验护照、证件、签证和有关证明的真伪及有效期等。上述检查核对无误后,在护照或证件上加盖验讫章,留存旅游团名单或有关名单,准予人员出境、入境。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旅客在口岸的滞留时间,1995年《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检查一名旅客应在45秒钟内完成。遇有手续不符等问题,边防检查站最迟应在30分钟内作出决定。
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专享的便利措施
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应加强服务意识,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并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便利措施。边检机关作为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其职责决定和赋予了边检机关提高服务水平的责任和使命。2011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边检服务水平的意见》中指出,以服务为中心是新时期的边检工作指导方针,边检机关应当将服务置于全部边检工作的中心地位,把以服务为中心的思想贯穿于边检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全部边检工作中,在服务中加强执法,在执法中体现服务。
本国公民在入境时享有优于其他国家公民的待遇是国际通行惯例。但长期以来,我国公民入境时没有专用通道,只能和外籍人士一同排队,等候入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和公民出境入境人数的急剧上升,开辟中国公民入境专用通道已成为共识。设立中国公民专用通道,有利于提高边防检查效率,加快验放中国公民的速度,增强中国公民的爱国意识和民族自豪感。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01年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会议决定,2002年内,在总结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机场口岸设立中国公民入境专用通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上海虹桥机场、广州白云机场等十个空港口岸设立中国公民入境专用通道,方便中国公民回国。到目前为止,全国设立中国公民入境专用通道的口岸已达二十多个,大的空港口岸基本全部设立。为在出境入境方面体现对中国公民便利的精神,本条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适用要点】
实践中边检机关履行查验准许职责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持有合法的护照和签证并不一定就能出境入境,在签证错发、不符合有关检疫要求等情况下,即使有合法的护照和签证,边检机关也有权拒绝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