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签证登记项目的规定。
【本条释义】
签证的登记项目是指在签证页上登记的有关内容。
一、此次签证的有关信息
此次签证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持签证种类、该签证可以入境的次数、入境的有效期、入境后的停留期限以及该签证的签发日期、地点等内容。
1.签证种类。签证种类(category)是指所持签证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还是普通签证中的旅游、访问、工作、学习、过境、常驻记者、临时记者、乘务、定居或者人才签证。通常在签证页上标注为相应的字母。如旅游签证,标为“L”。
2.入境有效期。入境有效期(“enterbefore”),即持证人可持该签证入境的截止日期。持证人可在签发日期之后,有效期之前入境中国。如签证有效期为2012年8月1日,持证人在此日期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的,可持该签证入境;虽在此日期前,但没有可使用的入境次数的,不可入境。
目前,对不同种类和入境次数的签证,有效期一般从三个月到五年不等,如有需要,签证机关也可视情况缩短。其中,一次入境的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两次入境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多次入境的有效期一般为半年、一年或者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定居签证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
3.入境次数。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进入中国境内的次数。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我国有关规定,签证的入境次数一般为一次、两次、半年多次和一年多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两年多次、三年多次或者五年多次。多次入境是指在有效期内,可以不受次数限制,持该签证多次入境。入境次数用完或者入境次数虽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4.停留期限。停留期限(“durationofeach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即从持证人每次入境之日起计算,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签证机关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和申请人的申请,确定停留期。过境签证的停留期一般为七天,工作、学习、定居、常驻记者以及外交常驻人员的签证停留期标注为“000”,需在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以明确居留期限。其他签证的停留期一般为三十天,如有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如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而未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属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情况。因此,持证人遇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需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时,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延期,但不一定会被批准。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办理签证延期。
5.签发时间。签证的签发时间是指签证机关签发此次签证的日期,持证人在该日期之后,入境有效期之前可以入境。
6.签发地点。签发地点,即签发签证的地点,如在驻匈牙利使馆申请签证,签发地点为布达佩斯。
二、持证人的有关信息
持证人的有关信息主要是指签证持有人的姓名、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的号码、性别、出生日期等内容。持证人在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真实有效的护照,或者是联合国通行证、旅行证等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上持证人的有关信息应当与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一致。
【适用要点】
超过签证有效期的,无论是入境次数是否有剩余,都不可入境;如需入境,应当重新申请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