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签证的规定。
【本条释义】
除有明确规定免签者外,外国公民来华原则上应事先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事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办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均有领区划分,申请人原则上应向居住地所属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
一、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签证一般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真实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通常要求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至少在六个月以上,而且至少有一页以上的空白签证页。如果有效期过短或者没有空白签证页,持有人需先向本国有关部门申请护照延期、加页或者更换新的护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一张,以及近期、正面、免冠护照照片1张。申请表应当如实、完整、清楚地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签证申请表填写不完全、准确,可能会造成签证延误或者拒签。
3.根据前来中国的事由以及申请签证种类、入境次数等情况的不同,一般还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外交签证。申请外交签证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本国政府、使团、联合国或有关国际组织机构的照会。根据需要还可以要求提供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邀请函电,照会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申请签证人员的姓名、职务及任职机构、所持护照的种类及号码、赴华目的、进入和离开中国的时间或任职时间等。
(2)申请公务签证。申请公务签证的,应当出具申请人本国或者有关国际组织的照会或者公函。
(3)申请普通签证。根据来华目的不同,申请普通签证的种类以及入境次数的不同,通常会要求申请人出具不同的申请材料:
申请探亲旅游签证(“L”字签证),来华探亲的,一般应当出具中国国内邀请单位或个人出具的邀请函;来华旅游的,一般应当出具有关的飞机票、车票、船票,住宿酒店订单或者国内旅游单位的接待材料等。
申请访问签证(“F”字签证)的,应当出具中国有关单位签发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邀请确认函》、商务活动文件、会议通知、经贸交易会请柬或其他邀请函件。
申请学习签证(“X”字签证)的,应当出具《入学通知书》、中国有关单位签发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以及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申请工作签证(“Z”字签证)的,应当出具中国有关单位签发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及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一种: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邀请信”、工商行政部门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明”或商务部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文化部对赴华进行商业性文艺演出人员出具的批件、有关省(区、市)外办签发的《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等材料。赴华工作外国人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中方《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和证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结婚证、出生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无需提供就业批准文件。申请人一般还应当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申请乘务签证(“C”字签证)的,应当出具航空公司或船务公司出具的正式信函。
申请常驻记者签证(“J—1”签证)的,应当出具中国外交部新闻司签发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常驻记者签证申请人应先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新闻处联系,办妥相关手续。持证人入境后须在30天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申请临时记者签证(“J—2”签证)的,应当出具中国外交部新闻司或有关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及记者所在媒体出具的公函。临时记者签证申请人可先与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新闻处联系,办妥相关手续。
申请过境签证(“G”字签证)的,应当出具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签证和联程机票。根据有关协议,外国人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我国,在华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过境出机场或者停留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办理过境签证。对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欧洲申根协议国人员,过境上海四十八小时都可免办签证。
申请定居签证(“D”字签证)的,应当出具中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原件(申请人可委托在华亲友向定居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定居批准证明)。持证人入境后须在三十天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二、签证机关要求的与签证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在中国(含港澳台地区)出生,后加入外国国籍者,第一次申请中国签证,须提供原中国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及延期页(如有)复印件;出生在中国且曾获得中国签证的外籍华人,持新换发的外国护照申请签证时,应提供原护照照片资料页及曾获得的中国签证复印件;如申请人选择驾驶自备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来华旅游的,或者申请人来华从事航拍,摄影、登山、探险等专项旅游的,还应当出具国家旅游局或者各省、市、自治区旅游局的签证通知。
【适用要点】
签证申请可由申请人本人亲自递交,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有规定必须本人亲自到场,或签证官员要求本人面谈者的,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场回答签证官员有关询问。面谈通常在申请签证的窗口进行,如申请人身份特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形,也可以在面谈室进行。面谈时,签证官员可以根据申请人情况及有关疑问,有针对性地提问,了解申请人的身份、来华目的等。通过面谈发现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情形,如可能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或者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不予签发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