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口岸签证的规定。
【本条释义】
除免予签证的情形外,外国人来华原则上应当根据自己的行程,事先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事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签证。但对由于特殊情况来不及提前在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的,也可以根据规定在我国口岸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在立法过程中对如何规定口岸签证存在不同观点。有意见认为,现行的口岸签证政策是改革开放初期为便利外国人来华所采取的阶段性措施。现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外国人来华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口岸签证机关在办理签证的时候因为审核时间较短,条件措施有限,不便也不能及时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和来华意图,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因此,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出发,应当对口岸签证政策作出调整,进行严格限制。也有意见认为,口岸签证是境外签证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国家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口岸签证政策的完善应兼顾“基于本国利益提供入境便利”和“确保安全”两个方面,既要为外国人出入境提供便利,提高我国旅游市场的竞争力,引进国外先进的人才和资金,又要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秩序,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综合考虑上述意见后,本法对口岸办理签证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一是必须是紧急情形下才能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即因人道原因需要紧急来华,应邀来华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二是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这主要是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而不是一般的邀请函。三是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200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下发《关于明确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申请条件的通知》,规定外国人年入境量达到五万人次以上的对外开放口岸有资格向国务院申请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共有四十四个城市的六十二个对外开放口岸办理口岸签证。
2001年10月,公安部会同国家旅游局经商外交部并报国务院批准,下发《关于授予口岸签证机关团体旅游签证权的通知》,授权口岸签证机关可以办理口岸团体旅游签证。根据相关规定,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并注册的国际旅行社为组织、接待的外国旅游团,可以凭旅行社公函和《团体旅游签证名单表》,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口岸签证。各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他类旅行社的签证申请。
【适用要点】
由于在口岸办理签证,主要是针对紧急情形下需要入境的特殊情况以及团体旅游签证,因此本法对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的入境次数、有效期和入境口岸做了严格规定。口岸签证机关只能签发一次入境的签证,即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仅对当次入境有效,不能签发两次或者多次入境的签证,而且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所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即持有口岸签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在入境时,对持有口岸签证的外国人,只能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不能从其他口岸入境。